一对一咨询

我现在产假刚休完,娃四个多月!领导给安排的早8点到19点的班,11个小时,除去喂奶的1小时,还需要连续上10个小时!部门的长白班就是这个时间,要不然就有夜班了!请问这是合理的吗?还是说我协商不行可以离职要求赔偿

民事相关
2019-07-05 19:10:46
律师解答区
  •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鉴于你每天的工作时间长达10个小时,你可以去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解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