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公司于19年4月22日向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订购:牌号3xx直径22圆钢4.5吨单价5240/吨,牌号45#直径23圆钢3吨单价4395/吨合计36765元。我公司由浙江xx商业银行于2019-4-22 向上海xx实业账务汇款36765元。后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未按合同发货,我司实收牌号35CRMO 直径22圆钢5.955吨合计31204元。经协商我公司同意接收这批钢材但是表示没有发货的 “牌号45#直径23圆钢3吨”不用再发货。合同结束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退回多付的5561元即可。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直至现在以各种理由推延退款。 这个情况我想问问贵律师行是否可以代我司向对方催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