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律师您好,我是男方,2013年女方父母出资付首付款购房,房子在女方名下,男方出资装修及还贷款(现已无法提供证据),二人对该房屋出资相等。2016年二人领证结婚,女方答应加男方名字,男方认为二人感情基础很好,就没加名字。2019年4月二人因家庭矛盾和平离婚,房子归女方。离婚后男方父母给男方一笔钱,让男方再买个房子,二人又和好,女方提出卖掉婚前那套房子再加上男方父母给的钱,一起再买一套作为婚后财产,由于婚前那套房产有尾贷需要解除,遂将男方父母给的钱用于解除银行尾贷(此时二人没复婚),尾贷解除后,将房屋售出。二人领证复婚后次日与看好要买的房子房主签订了购房协议,由于卖房的钱没到账,男女双方各自从亲戚朋友手中借了20万作为买房子的首付款(男方借的钱也是直接打进了女方账户),等卖婚前那套房子的钱到账后再偿还借款。现在的问题是想请教律师,婚后的这套房子是否依旧可以认定为女方变卖婚前财产所购得,依旧是女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想作为婚后共同财产,需要如何操作,是双方拟定个协议还是需要找律师起草,还是要去公证处公证。

民事相关
2019-06-01 13:12:01
律师解答区
  •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