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
2018年4月27日,徐将曲麻莱县的六个乡镇便民服务大厅项目转包给了我,总价为147万。至2018年7月6日共完成了五个乡镇的主体。按合同约定徐海斌应该支付给我工程款为735000元。实际上只给我支付了34万。其中我的开支如下:
1. 2018年5月19日付给杜生杰18000元材料款从西宁拉材料到曲麻莱工地。。
2. 2018年6月29日银行卡转账付给祁发玉两万、王忠西两万;7月6日银行卡转账付给祁发玉两万、王忠西两万,共8万元。
3. 6月29日,安排李志彦在曲麻莱县税务局上税微信转账11670元。
4. 7月10日付给我的施工员李志彦工资现金15000元。
5. 付给我的施工员李立兵工资和皮卡车租赁费微信转账20400元。
6. 付给我的项目经理杜生杰工资微信转账14000元。
7. 基础验收红包和餐饮费共计9700元。
总共支出工程款:168770元。之后到2018年10月底工程完工并验收,期间徐海斌直接支付给与我有施工协议的两个施工负责人祁发玉53万、王忠西53万,共106万。本工程徐海斌总共支付了140万。总工程款为1487150元(包括变更增加的工程款)。徐海斌还欠我87150元工程款。
徐海斌以2018年7月6日给我转了20万元材料款,而我没有购买工程材料且之后没去工地为由向玉树州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称我是合同诈骗。
2019年1月15日在我提供了能证明我的合同不是诈骗的相关资料之后,玉树州公安局还是把我于16日拘押在了玉树州看守所共6日,元月21日家里人交了两万元保证金后释放了出来,现在还在保释期。
请律师指点一下,我的这个案子属于合同诈骗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