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你好,舒律师。我于2014年9月1日结婚,2015年6月16日生下女儿。我和先生是高中同学,相恋六年,结婚两年。我和先生都是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人,两家家境相当,都是普通的家庭。我在大学毕业后,08年8月去北京找工作,先生因为是在北京上的大学,毕业后也一直在北京。09年5月份,我因为工作调动到广州市白云区,先生在10年2月份也来到广州。从10年2月份开始同居至16年9月,都是我在承担房租水电煤气等杂费。自从女儿出生后,矛盾和争吵也一直在升级,又因为我现在所处服装行业不景气,我的工资在交完各种生活费用后,所剩无几,先生从09年2月来到广州,做了三份工作,对事业和生活毫无进取心。因为经济拮据,影响夫妻感情,由我提出离婚申请。想咨询舒律师几个问题:1)女儿没有满2岁,我是一定可以得到女儿的监护权吧?2)结婚时由于工作重心在广州,没有在老家买房,现在因为我要辞职回家带女儿,如果要求男方那边用我女儿的名字买房子,有没有什么注意点?3)09年2月-16年9月,这段时间内我付出的房租和其它杂费,也是可以要求男方赔偿给我的吧?4)如果我的女儿跟着我,生活费用和上学费用这块,要怎么保护自己的最大利益?

其它
2016-09-12 13:50:59
律师解答区
  • 1.女儿不满两岁,并且都一直随你生活,一般判你抚养。2.用女儿的名字买房,法律和当地的政策都由一定的限制,而且资金上双方互有牵扯,不建议。3.09年到16年的房租和杂费,因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因为双方又帮扶义务,所以不能要求对方补偿。4.如果女儿有你抚养,则要求对方支付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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