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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旵明律师
安徽-池州
从业22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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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0-11-30

**介绍卖淫案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本人依法出席今天的庭审活动。首先我们要感谢二审合议庭法官和出席庭审活动的检察官能够不辞辛苦从贵池赶到东至对本案进行亲临审理和支持公诉,这表明了司法机关对本案的重视态度,辩护人由衷的感到欣慰。为了履行辩护职责,通过一审、二审庭审查明的事实,现结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我们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介绍卖淫罪的定性不持异议,现就被告人有无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发表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社会危害性。
介绍卖淫罪是一种选择性罪名,本案中被告人所犯是介绍卖淫罪这样的单罪名,相比较既有引诱又有介绍或既有组织、引诱、容留又有介绍这样的犯罪行为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被告人所犯此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这种客体保护的是一种社会公序良俗、是被从尚一种社会道德秩序。本罪相比较其他侵犯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而言,社会危害性要小。
二,关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
被告人犯案时尚是学校的在读学生,遗憾的是被告人平时交友不慎,社会经验不足,误入歧途,从而才走上犯罪的道路。通过被告人占某及黄某的供述,可以看出被告人占某出于"朋友之间的哥们义气",出于帮忙朋友才被动地走上介绍卖淫的犯罪深渊。从这点看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和动机,可见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
三,关于被告人的归案过程和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
关于被告人自首情节已经由一审法院查明,不再赘述。
关于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一审法院对此未能认定,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我们已经向法院举出证据证明被告人在被羁押期间检举同案犯和他人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且一审法院已经查明并认定被告人检举的事实已经构成犯罪(判决书中认定的第三起犯罪)。辩护人认为既然将被告人检举的事实认定为构成犯罪,那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具体规定,被告人的该检举行为显然已经构成立功。
被告人主动投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且在被羁押期间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在一审法院审理和二审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均能认罪、悔罪,悔罪态度比较明显。
四,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犯罪。
被告人犯罪时年龄未满18周岁,依法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审理。在量刑能够考虑被告人系在籍学生,在不慎走上犯罪道路后,能够自首归案,积极地认罪、悔罪,并且具有立功表现,虽然其行为给社会带来一定社会危害性,但其主观恶性不大,依据《刑法》、《未成年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被告人应以"教育、感化、挽救"为方针,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原则,辩护人请求二审法院能够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对其减轻处罚、缓刑考验。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参考、采纳。

200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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