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刘明然律师
湖北-襄阳
从业17年 主办律师
0
好评人数
0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宪法论道
更新时间:2012-06-08

宪法论道

读《宪法的形而上之学》有感

学习法律、从事司法工作至今已有十余年,就国内法律而言,学习、使用最少的当数宪法。学习少,是因为宪法不同于其它部门法,从形式上到内容上均与其它部门法没有相似性,更像是一种政治宣言,无需理解、学习,只需强制记忆。使用少,是因为宪法所规定司法不能直接适用,对违宪司法不能受理,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如何使用。江国华教授的《宪法的形而上之学》是我除《宪法学》教材以外,唯一完整、认真读过的宪法理论书。初看书名以为是一本纯粹的法哲学书,全书看完感觉此书应是江教授多年研究宪法之大成。所论并非宪法的全部内容,但取其精粹纲举目张;所言虽称"形而上",但推之皆可付诸实践。拜读全书,若言心之所感,非寥寥数千字可言尽,借此机会大胆放言。

宪法真的是根本大法吗?我说不是,起码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不是。何为根本大法?不动谓之根本,尊重方为大法。不动不是绝对不能动,但是,也不能如我国宪法修改的如此频繁。我国宪法自从1954年第一部宪法的诞生开始到现在已经是四次大的修改,更别说是几乎每年对个别的条文的小部分修宪,这些修改都是必要的吗?尊重也不是要供入佛龛,但是,也不能如我国宪法般被调侃为"宪法顶个球"。现在我国宪法被贬为"闲法",因为除了在少不更事的学生时代需要死记硬背一些跟政治有关的宪法段落,然后迅速的遗忘之外,成年过后除了每次根据政治形势的需要进行修宪的时候之外,宪法跟我们的生活实在没多大关系,如果在成年人的生活中,哪个人拿宪法来说事,这个人不是政治家清谈家就是弱势群体。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呢?主要是我国的宪法中政治性条文太多,不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列宁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满了人民权利的纸,但是这张纸在我国总共只有二十三条用来规定公民的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去掉义务的规定那么条文就更是少的可怜。我国的宪法总共的条文数为一百三十八条。其他的条文不是用来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利和义务就是用来规定一些所谓的"国策"。但是这些国策能够适用多少年?计划生育是当前的基本国策,但是谁敢说它还能适用一百年?宪法是低于政治的,是政治在决定宪法,用低级的文件表述高级的内容又有什么意义,它又如何承载得了?为什么不能抛开宪法的政治面纱还其本来面目呢?宪法的本来面目是什么?宪法应当是一个国家法律社会的地基,是法律体系的构架,是法律规范的纲。它从属于法律,它应当符合法律的基本规律,它是社会科学,它应当能够适用到可以预知的未来,而不随某个事件的发生或者某些人的主观意识的改变而改变。

宪法与政治的分离势所必然。诚然,与一般法律相比较,宪法确实具有较强的政治性。因为,宪法确立一个国家的基本政治架构与核心政治原则,有学者由此也把宪法称为"政治法"。 但我们必须明确,宪法不是政治本身,而只是政治的反映,是政治(或权力)运行的规则。对宪法政治性的过分强调,而导致宪法的政治化,将严重妨碍宪法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危及宪法的法律性和权威。"法律效力高于统治效力"是西方法律传统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因为虽然通过法律秩序提供的恰当渠道,政治意志可以得以合法地表述,但政治却不得推翻法律秩序。" 伯尔曼在对"法律具有高于政治权威的至高性"这一概念进行了深入的历史性考察之后,得出结论:"虽然直到美国革命时才贡献了‘宪政’一词,但自12世纪起,所有西方国家,甚至在君主专制制度下,在某些重要的方面,法律高于政治这种思想一直被广泛讲述和经常得到承认。" 可见,宪政通过使被统治者免于遭受统治者强行意志的行使来保障个人自由,但这又必须通过使政治权力服膺于法律特别是宪法来实现。因此,不仅宪法应当与政治保持应有的距离,而且还必须确保政治在宪法之下。对于那些不可避免要纳入宪法架构的政治问题,则必须经过严谨的论证,并被冠以宪法规范的形式。

在我们传统法学教育和法制宣传中,"宪法是根本大法","制(修)宪程序比一般法律更严格","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等宪法所具有的与一般法律的不同之处被过分夸大;宪法作为法律所具有的一般属性即法律性反而被忽略了。一些看似维护宪法权威的举措如最高法院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能直接引用宪法条文等,其实际效果却是架空了宪法。 因此,我们必须恢复宪法作为法律的本来面目,这是宪法发展的前提。

但是,我们又不能将宪法与一般法律混同。这里所谓混同,是指将宪法与一般法律不加区别地对待,或者将宪法等同于一般法律。宪政社会必然是以宪法为中心的社会,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宪法处于最高层次,居于核心地位。这意味着,宪法不仅是法律,而且它还应当是法律的法律。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的最高层次和核心地位是通过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体现出来的。宪法不仅为一般法律提供依据和合法性,而且还要规范一般法律,使法律不至超越宪法的规定之上,或者游离于宪法的精神之外。而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又是由违宪审查制度来保证的。在不成文宪法国家(主要指英国),对宪法效力的最高性未设置专门的制度保障,但其宪法和一般法律一样具有最高效力。说英国宪法与一般法律一样具有最高效力即宪法与一般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完全是形式意义上的。这不是要取消宪法的最高性,而仅仅意味着其宪法效力的最高性和宪法的核心地位不是通过一般法律来保障的。正如有学者指出的,"英国没有成文宪法意味着其宪法远非依靠法律规则及保护,而更多依靠政治和民主原则。"可见,宪法的发展是有其根本法特性的发展规律。形而上者谓之道,何为道?规律。宪法的发展有其自己的规律,我们应当研究、发现并且尊重其自身发展的规律。借孙中山先生一句话:"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