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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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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大学四名大学生杀人案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2-06-08


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害人丁小利的父亲丁国记、母亲何玉香的委托,指派王永杰律师作为本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合议庭慎重考虑。

刑事部分

代理人赞同起诉书的“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人窦硕、贝方明、闫广睿目无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两人死亡,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贝方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指控。

但,代理人不同意起诉书“认定窦硕、贝方明、黄特(另案处理)、闫广睿因与被害人张晓佳“合伙经营火锅店”产生矛盾,遂预谋将其杀死”的说法。

一、【关于合伙问题】

1、四被告人与两位被害人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这一点四被告人均承认。

2、被告人贝方明、黄特、阎广睿均供述是把钱给了窦硕,并没有直接给张晓佳,至于窦硕是否把钱交给张晓佳入股,没有证据证实,仅有窦硕供述是与张晓佳合伙做生意的一面之词。但证据证明,此四被告人在案发前后,为了逃避打击,多次密谋,制造上网假象,找人作伪证,其中窦硕前两次均未如实供述。

3、退一步,从法律上讲:

(1)如闫广睿、贝方明、黄特三人把钱交给窦硕,则,窦硕与闫广睿、贝方明、黄特之间是合伙关系。

(2)即使窦硕把钱交给了张晓佳,也只是窦硕与被害人形成了借款关系或者合伙关系。所以,代理人不同意“窦硕、贝方明、黄特、阎广睿因与被害人张晓佳合伙经营火锅店产生矛盾”的说法。

二、【谋财害命】四被告人与张晓佳和丁小利并无矛盾,四被告人以合伙经营为幌子,见财起意、谋财害命是真,都是主犯。

谋财害命的证据举例说明:

(1)闫广睿(2010年4月28日18:10—22:05)的讯问笔录(卷51页)问:既然张晓佳和他的家属与你们之间没有矛盾,你们为什么还要杀死他(她)们?答:都是窦硕的主意,他想一个人开火锅店。

(2)贝方明的审判前供述:2010年5月9日14:30—22:00,卷25—40页供述:窦硕提议杀张晓佳和丁小利及张晓佳哥嫂,想独吞火锅店。

【并无矛盾】如果被害人与被告人有矛盾,别说有矛盾,普通朋友谁会答应让人深更半夜住到自己家,何况是仇人呢?请问,辩护人能做到吗?

【本案事实部分】

1、闫广睿供述

以前四个人在一起商量过要杀死张晓佳和他女朋友丁小利(卷44页),今年3月中旬,在宿舍内,窦硕对闫广睿、黄特、贝方明说:想把张晓佳弄死,由窦硕管理,贝方明和黄特就问怎么弄,当时也没说具体怎么往死里弄。火锅店开业之前和开业之后,四个人在宿舍和窦硕租房的地方还说过几次。窦硕提出在足疗店先把张晓佳和张晓佳的女朋友丁小利弄死,再用张晓佳的电话给张晓佳的哥哥、嫂子和她的母亲打电话让他(她)们也到足疗店来,在足疗店内把这三个人也弄死。贝方明提出:等火锅店关门后,在张晓佳和他女朋友回足疗店的路上把他们弄死,窦硕负责与张晓佳和丁小利说话,贝方明和黄特每人对付一个人,从后面用斧子砍。贝方明提出让闫广睿把同宿舍的郭建霆、刘津明拉到网吧去包夜,好证明他们三个人在宿舍睡觉。

4月下旬的一天,窦硕提出要去延庆日上市场买斧子,四个人都去了,在日上市场买了四把斧子、两把菜刀和一个白蓝条的编织袋、垃圾袋。斧子是准备动手用的,菜刀是分尸用的,编织袋、垃圾袋是装尸块用的。

后来到了26号又买了橡胶手套和小食品袋,是为了不在现场留下指纹和足迹(贝方明供述卷65—66页)。

4月25日晚上,四个人按照贝方明的方案实施去了。晚上11点之前,闫广睿让郭建霆、刘津明去网吧包夜。晚上快12点时,黄特给闫广睿打电话说:没干成,(张晓佳、丁小利)下班太早了。

4月26日下午,闫广睿在宿舍内睡觉时,听见窦硕说:去弄死张晓佳和他女朋友丁小利,贝方明说,行。下午闫广睿和女友张晨颖在老食堂吃饭,吃饭时窦硕打电话给闫广睿问在哪里,过了一会儿,四个人在老食堂里的桌子边说话,贝方明说,今晚弄完事就跑,大家问贝方明往哪里跑?贝方明说:往哪里跑没准。当时窦硕说:把人弄死后,尸体就放在那里,让贝方明跑,把事推到贝方明身上。贝方明没说什么,晚上9点30分左右,黄特从桌子上拿了装斧子的灰色挎包挎在肩上,然后四个人就从宿舍出来,到宿舍楼下后,窦硕用闫广睿的手机给张晓佳打电话撒谎说:哥,我回老家了,贝方明送我,送完以后小贝到足疗店住一夜行不行?张小佳说,行。窦硕问:你给钥匙还是留门?张晓佳说,留门。窦硕就把电话挂了。到学校东门时,窦硕给了闫广睿50元让闫广睿去买几副手套和几个塑料袋,塑料袋是用来套鞋的,闫广睿到超市买了三幅黄色塑胶手套和10个塑料袋。因没带身份证,闫广睿回学校借了三个身份证开了三台机器,四个人上网到凌晨两点左右,贝方明说,该走了,闫广睿说不去了,窦硕说行。窦硕、贝方明、黄特三人出了网吧。——————,大约5点左右,黄特和窦硕回到网吧,窦硕对闫广睿说:事办完了,他把丁小利掐死了,窦硕还让闫广睿看他脖子处的抓痕,说是丁小利反抗时抓的。黄特说和贝方明一起把张晓佳砍死了。窦硕还说:如果有人问脖子处的伤,就说是26日下午在学校食堂和他女朋友尚岩伟生气,被尚岩伟抓伤的。

2、【窦硕供述:掐死丁小利,黄特协助】节选:

这时,黄特上二楼了,手里拎着带血的斧子。黄特示意让窦硕开张晓佳的屋门,窦硕开门进去了,黄特跟着。丁小利就问窦硕、黄特楼下怎么了,两人要干什么,窦硕,你不是回家了吗?丁小利知道窦硕说慌了,而且越说声音越大,还要起来打电话,窦硕心里害怕,就把她按在床上了。然后黄特按着窦硕的手,把丁小利掐死了。丁小利不动了以后,贝方明也上来了,看了看窦硕的脖子上面的抓伤,然后贝方明把丁小利的手指甲给剪了,窦硕和黄特把斧子带回学校埋了。

3、黄特供述杀丁小利经过

2010年7月5日9:10—12:50(卷98—104页)卷103页,黄特见贝方明动手了,也用斧子砍了张晓佳头部两下,第二下当时比较紧张。然后黄特就上楼了,上楼后黄特见窦硕站在张晓佳卧室门口在开门,两人进了屋,张晓佳女朋友说了一句你们是不是要弄死我。窦硕也没说话,就上去掐她脖子,但有一只手没按住,丁小利就抓他脖子,窦硕让黄特按住丁小利的手,黄特过去按住丁小丽的右手,窦硕就一直掐着丁小利的脖子,过了半天,黄特看她不动了,窦硕还让黄特按着手,黄特又按了一分钟,这期间窦硕一直掐着她脖子。窦硕才松手下楼了,让黄特找个指甲刀,还让黄特看他脖子,黄特见有几道抓痕,也下楼了。

4、【贝方明黄特砍死张晓佳】

贝方明供述:

贝方明砍了张晓佳头部五斧子,用衣服捂张晓佳口鼻;黄特砍了张晓佳两斧子,用斧子抵住张晓佳的喉咙。

民事部分

本案四被告人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是经过精心策划的,虽然具体对被害人丁小利实施杀人行为的是被告人窦硕和黄特,但四名被告人对该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有共同的故意,都是实施者,积极参加者,不存在黄特被教唆引诱的说法。只是在具体实施犯罪行为时分工不同而已。因此,四名被告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39万元。

一、关于精神损失部分

1、《刑事诉讼法》第77 条第1 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否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没有否定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可以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而是留有一定的空间,并未剥夺被害人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如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不允许受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实质上是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从诉讼的保护角度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允许当事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明显于法不合,于理不通。

2、难道辩护人的内心真的确信被害人的亲属没有受到精神损伤吗?

被害人丁小利的父亲体弱多病,母亲脑溢血后偏瘫,生活不能自理。二姐患病后做过大手术,被害人丁小利北京打工收入是家庭主要生活来源。丁小利被四歹徒杀害,对家庭来说是晴天霹雳,雪上加霜,父母亲人痛不欲生。

3、刑诉法不排斥精神损害赔偿,。

【身边案例】北京发生的“公共汽车售票员掐死清华大学教授女儿案”,北京一中院终审确定了3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我简单把一中院的改判理由摘要宣读一下:

改判理由 凶手破坏公众信心

法院认为,人们生活于社会之中,是对于社会的正常秩序抱有信心,也是对于善良的社会风俗抱有一定信心,这是一个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凶手的行为恰恰破坏了这种信心,侵犯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必须予以惩罚,以警示违法分子,昭示社会正义。这也是精神抚慰金所应起到的作用之一。

专家认为:北京一中院的改判理由充分,在以往的判决中,尚未见过以法院的名义对被害人家属表示同情,一中院的判决有所突破,体现了人性化的一面。

当教育机构成了敛财高手时,凶案便会接二连三的发生,只是下次的主角是谁还待定。

四被告人、事前多次密谋、分工明确、月黑风高、手持利斧、劈头掐脖、谋财害命、事后攻守同盟,极其恶劣,应予严惩。

二、亲人已逝,心在颤抖

张晓佳、丁小利的“佳利福火锅城”的生意或许会做的红红火火,或许挣足够多的钱把双方老人接到北京,丁小利会给她的父亲、母亲找个名医治病,病好了,父母帮着小两口带带孩子,或许可以让两位老人过着含饴弄孙的生活。

被害人张晓佳与丁小利是一对情侣,他们日出而作,日落未息,自食其力,忙忙碌碌,小生意可能也做不大,婚后或许会过着平淡的生活,但在父母眼里,只要孩子平平安安,父母也知足了。

如今,这一切都不存在了。难以忘却的是父母、亲人的无尽忧伤,亲人来京,首都之旅,竟成了维权苦旅,情何以堪?

综上所述,生命是短暂的,如果某些人卑劣的活了一生,就显得太长了。

想一想要用金钱衡量一个人生命的价值,我们的心都在颤抖,向被告人要求金钱赔偿是这个国家法律的规定,这是被害人亲人所能向贵院要求的唯一东西。女儿已逝,谁人看到父母眼里常含着的泪水,谁来考虑他们今后的生活?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

代理人: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王永杰律师

201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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