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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男人需要努力,女人需要坚强
更新时间:2012-05-15

作者:王振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于2011年8月13日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对理清现实中比较困扰的离婚财产尤其是不动产分割等问题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也为司法实践审判提供明确的参考。

虽然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从解释一到解释三,对婚姻财产的认定和分割,从法律层面,逐渐的在还原婚姻的契约本质和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毕竟我们的思想认识、法制水平还没有已经到达令人满意的程度,在这个道德沦丧、器物崇拜的时代,我们困惑于传统与现代的冲突,在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覆盖还不全面的情况下,是不是还原了法律冰冷的面目,而丧失了人文关怀和对弱者的保护,毕竟男人和女人的社会角色和家庭角色不同,一个人对家庭的默默付出,很可能在结束婚姻关系时只会带走空气和浮云;

建议准备结婚的男男女女好好研究一下司法解释,《婚姻法解释(三)》将会产生如下一系列问题,并时刻拷问着准备步入婚姻殿堂的准夫妻:

1、《婚姻法解释(三)》或将改变人们的择偶观念;

近些年来,大众普遍观念女人一定要嫁个有钱人,尤其在房价高企的时代,起码对方要有房子,房子绑架了婚姻,甚至凌驾于婚姻和感情之上,司法解释给出了明确的答复,如女方离婚,将得不到男方的购买的任何不动产;那么,人们在选择婚姻时,会不会逐渐将关注对方财力,向关注对方的能力、潜质转移呢,选择潜力股可能是一个方向;

2、《婚姻法解释(三)》将继续在婚姻中捆绑房产等不动产;

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婚姻财产分割的原则,对人们家庭财产的设置和财产分割的未来预期有一定的指引作用,但是,在房价高涨,房产限购,婚姻关系脆弱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下,一方仍会将对方要有房产作为结婚条件,或者各自在婚前均购买属于自己的房产,避免婚后帮着还房贷,离婚又分不到产权的尴尬,在有限购的情况下,一方有房产,结婚后,作为一个家庭又不能购买第二套住房;所以,结婚先谈房是一个趋势,房价必定继续被推高;

3、父母可以放心为子女购房,丈母娘有女愁嫁;

新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未有这个规定前,作为父母在为婚后子女购房时可谓畏畏缩缩,瞻前顾后,非常担心,实践中由此产生的纠纷也不少,新的解释做出以上的规定,作为父母可以放心的处理这个问题了,无需担心对方分割;作为女方父母,有女要愁嫁了,在对方有房产的情况下,你会发现女儿的家相当于免费旅馆,产权与你无关,可以住不属于你;可以考虑,结婚前,房产加入女方的名字或者合资购房。

4、新解释偏重个人财产保护,缺少对女性的保护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从财产属性、所有权等角度出发,过多的强调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完全是一种市场化规则,没有兼顾到夫妻间人身依附性,以及传统家庭伦理观念。对于法官判案,十分实用好用,但弱化了如家庭主妇、全责太太等弱势群体的保护,甚至会产生不公,重理性少温情。

《婚姻法解释(三)》,对男人是个考验,所以男人需要努力,对女人意味着委屈,所以需要女人更加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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