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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视化技术应用指引
更新时间:2020-09-30
1.总则

1.1 为规范团队可视化技术的应用,提升说服受众的效果和效率,提高团队工作成果的兼容性,给受众更好的服务体验,特制定本指引。


1.2 本指引所称可视化技术是指通过受众的视觉系统传递说服信息的表达方式和表达手段。可视化技术包括视频、照片、图片、表格等非文字形式的表达手段。


1.3 可视化技术的应用必须与相应证据和依据建立有效链接,以保证可视化表达成果的客观性和权威性。不得制作并提交受众没有证据和依据支持的可视化成果。


1.4 可视化表达必须与文字表达结合使用,以可视化表达提升文字表达的信息传递效率。


1.5 可视化技术的应用,应当处理好表格(Excel或Numbels)、文档(Word或Pages)、课件(PPt或Keynote)三者之间的关系,作到表格服务文档,文档服务课件,课件服务可视化表达成果。


1.6 可视化成果必须配备充分的文字说明,以使构成可视化成果的诸要素与证据和法律建立有效链接,并便于受众核实。


2. 可视化成果的设计与制作


2.1 可视化成果的设计和制作,应当坚持以方便受众接受和使用为原则。


2.2 制作的可视化成果应当满足律师文书写作需要,同时还应当满足利用课件与客户进行沟通的需要。


2.3 除了视频、照片、图表外,原则上优先使用keynote制作如时间线、案情介绍图、交易流程图等可视化成果。


2.4 时间线应当按如下流程制:

(1)在Excel平台,利用“信息库”技术将确定的同一关键词项下的不同证据信息整合在一起,并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列;

(2)利用keynote,将上述证据信息绘制成时间线;

(3)对时间线进行美化处理;

(4)时间线制作完成后,将截图用于文书写作,利用该时间线激发受众对相应文字的阅读兴趣;

(5)设计时间线的动画效果,以便于现场演示并与受众进行沟通;

(6)撰写文字说明,使时间线的各要素与相应证据、依据建立链接。


2.5 案情介绍图由节点、节点间连线、连线走向、备注文字组成。其中:

(1)节点表示标的物、案涉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主体;

(2)节点之间的连线表示主体与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以及主要的权利义务内容;

(3)连线走向表示案情进展和标的物、价款的流转顺序;

(4)备注文字用于简单描述主体名称、法律关系性质、主要权利义务内容、标的物名称等信息。


2.6 案情介绍图的制作流程如下:

(1)依据当事人对案情的介绍或对案件资料的审查,先在keynote中利用矩形框表示出案涉标的物、当事人、相关参与主体,并在矩形框内进行文字备注;

(2)在倾听客户进行案情介绍或阅读案件资料时,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连接或试连接,并对确认的法律关系性质、主要权利义务进行备注;

(3)确定案情的进展顺序以及标的物、价款的流转顺序,并在已备注的法律关系、主要权利义务前加注数字,以此方式明确各事项的进展和流转顺序;

(4)对案情介绍图进行美化处理;

(5)与当事人确认或通过案件材料复核确定案情介绍图的准确性;

(6)案情介绍图制作完成后,将截图用于文书写作。利用案件介绍图激发受众对相应文字的阅读兴趣;

(7)设计案情介绍图的动画效果,以便于通过现场演示虹与受众进行沟通;

(6)撰写文字说明,使案情介绍图的各要素与相应证据建立链接。


2.7 交易流程图由交流结构图和交易安排图组成。交易结构图和交易安排图原则上通过交易流程图一并表达。交易流程图参照本指引第2.5条款和第2.6条款进行设计和制作。


2.8 需要通过视频或照片进行可视化表达的,需事前取得案件负责人批准,然后通过团队指定的拍摄人员和设备进行拍摄制作。视频和照片进行拍摄和制作时,应当保证拍摄的角度、构图等满足影响受众需要,同时保证拍摄内容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2.9 采用表格和图形进行可视化表达的,应当优先套用系统推荐的类似模版。表格和图形中应当进行备注,并进行详细的文字说明。


2.10 可视化成果设计制作完成后需经案件负责人确认方可对外使用,以便满足案件负责人与受众的沟通需要。


2.11 鼓励团队成员进行可视化技术发掘、开发,经评团队审查并制作成操作指引后进行推广使用。


3.可视化成果的应用场景

3.1 因业务开拓需要,提交给客户的个人简历和团队简历中必须同时配置相应的照片。照片构图、色彩等必须满足说服受众需要。


3.2 在提交客户的策略分析报告、法律服务计划书等文书中,案情介绍模块必须配置案情分析图,解决方案模块必须配置流程图,在受众可能关注的内容中设计相应可视化表达。


3.3 在处理合同起草或合同审查业务时,应当依据客户需要或原合同制作交易流程图,然后用keynote进行现场演示,在各方当事人及参与律师等对原交易的交易流程充分理解并达成共识后再进行合同起草和合同审查。


3.4 当需要多份证据证是同一个要件事实时,应当用可视化技术进行归纳综合及展示,并制作成纸制文本放置该组证据首页。


3.5 提交法庭的可视化成果原则上应当进行现场演示,不能现场演示的应当配置足够的文字说明。


3.6 需要在法庭展示可视化成果,原则上应当在举证和质证阶段提出,并提前做好准备。


4. 其他


4.1 团队应当配备可视化演示设备及兼容设备。利用mac设备演示可视成果的,应当自备各式转接口,以保证mac及相关设备与客户、法庭等场所提供的演式设备能够兼容。


4.2团队成员应当养成兼容性设备随身携带的习惯,保证制作的可视化表达成果能够发挥效能。


4.3本指引仅供团队内部使用。


4.4团队各成员在使用本指引期间,应当注意收集各方反馈信息及执行效果,并总结经验,以便于对本指引不断进行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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