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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纳新律师
广东-广州
从业35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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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资企业收购的法律决策
更新时间:2012-05-08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企业转型的深入,外资企业收并购业务也日益增多。很多国内企业投资者拟收购时,由于不了解相关程序与规定而无从下手,不知所措。为了给拟收购外资企业投资者之信心与鼓励,本人从收购程序框架上进行分析疏理,以供投资者决策参考。但对于具体的外资企业实际情况,需通过尽职调查后给予更详尽的意见。

一、了解企业收购的法律性质。企业收购在法律层面上属于企业重组范畴。企业重组分为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六种类型。企业收购包括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指收购人为了资源整合等目的,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目标公司或被收购企业)的股权或者经营性资产,达到对被收购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或者全部或部分资产所有权。实践中无论是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的收购,实质上就是一种股权或经营性资产的交易行为,故涉及众多法律问题和所在地、所在行业的税收政策。

二、分析收购方式的利弊,以及收购比例。收购方式概括地讲就是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两种。但实践中也存在根据不同的情况渗透其他的方式配合完成收购。

1、股权收购方式,即通过购买被收购企业股东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股权,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股权交易转让。一般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可以收购部分或全部,但外商独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收购其全部股权,并且如果转为内资有限责任形式的企业,一般建议用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收购人(一般建议两人),分别以协商的比例共同收购被收购外资企业单个股东的100%股份,除非在境外完成对外资企业股东的股东股权且不改变外资性质的除外,或者收购人希望收购后变更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不一人收购。收购人可以是企业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股权收购方式对于内资企业而言,手续相对简单扼要,对于外资企业而言,虽然增加了一些例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手续外,同样具有节省交易成本的优势,也可存续企业的经营历史和各种各样的权利义务,包括债权债务。例如资质的延续等。对于被收购企业即"目标公司"而言,除了股东投资人、外资转内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原有)改变外,其他在法律上一概未变,除非与债权人协商改动的,或者收购人收购成交后申请变更登记等。故此,股权收购,只发生外资企业股东变更,不发生被收购企业经营性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的权属改变,不需交纳权属变更登记的相关税费。还有采用股权收购方式收购外资企业的,一般不会出现诸如内资公司所谓的虚报注册资金等虚假出资情况,因为在外资企业成立时已有相关部门严格审查。

但是其弊端与风险在于,目标公司可能存在"或有债务"、"未决债务",容易使收购人在收购后陷入债务纠纷。这种弊端与风险在其他内资企业股权收购时同样存在,但外资企业收购或更需注意,因为很多外资企业的投资人股东一般都委托其他人管理,股东本人或股东公司并不直接管理,当然有些外资企业的管理非常规范的除外。所以,律师在代理介入股权收购时,发挥最大作用的就是这一环节,设计如何避免或控制收购人的风险,尽可能对或有债务进行法律排除。这种排除与控制的前提就是深入了解被收购企业的历史等,进行尽职调查,被收购企业及原股东也应当配合尽职调查,向收购方如实反映债权债务情况,双方全面登记造册,同时尽职调查的范围需扩大到相关的管理部门、交易方及其可能提起诉讼的法院。如果被收购企业管理者或原股东不诚实,或者虽诚实但管理不严格,出现漏报、未报的其他的债务,那么对收购人的损害是可想而知的,所以,采用股权收购方式,必须事前要做好充分的调查、核实、分析,将"或有债务"的处理明确约定于《股权转让协议》中,并要求相关人等提供连带担保。

2、资产收购方式:即不取得被收购企业的经营控制权,通过购买被收购企业经营性资产,如不动产,达到对被收购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实现资源整合的目标,其交易的当事人为收购方与被收购方目标公司。该方式的优势在于不承继被收购企业的历史及收购资产以外的其他债权债务,不必担心在收购前目标公司发生的其他已知和潜在的"或有负债"。该方式的主要弊端是税负较重,主要权属登记过户时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等。涉及未开发的或未办证的还需在收购前或收购后向规划、建设、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办理繁琐的报批等手续。另外,如果被收购企业债权人较多,负债较重的,目标公司与收购方应召集债权人会议,取得债权人同意的决议。以避免事后债权人主张资产收购无效而引起的诉讼。

三、外商投资企业收购的主要程序:

1、意向洽商阶段,签订《意向书》,确定保密义务,收集目标公司财务、工商、权属证书、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等股东信息资料,从形式要件上对企业历史、股权变动、管理层变动、财务现状、内部管理进行初步了解。

2、开始尽职调查,深入全面地去核实目标企业的债权债务、用工情况、上下游合作方的采购与销售生产合同、外部行政单位对目标公司的评价等情况,并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核,确定收购方式。

3、通过相关一系例《股东决议》、《董事会决议》,拟定并签署新《章程》、《收购协议书》、《申请报审书》、《债权债务清单》、《债务处理说明》等资料。

4、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送报资料,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或资产转让的同意批复。在该批复到达时,《收购协议》才全部发生法律效力,才能进行正式的收购款支付。如未获批准,《收购协议》仅是部分条款有效。

5、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同意批复文和《股东决议》、《董事会决议》、《章程》、《收购协议书》、《申请报审书》、《债权债务清单》、《债务处理说明》、《验资报告》等向工商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如资产收购的,持上述资料进行权属变更登记。

6、如股权收购方式的,取得内资企业营业执照后,新股东与原股东进行企业交移,包括银行帐号变更、公章变更、税务登记变更、并进行股东变更公告等。在此期间,如辞退解除目标企业员工的,原股东应承担目标公司对该类员工进行劳动合同补偿或结算款项,该款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如资产收购的,双方需确定有无返租事宜、资产交付等事宜。交付后,被收购方企业改变企业经营地址或进行清算,收购人注册成立新公司。

四、企业收购中或收购后的税收问题:

1、股权收购方式:原股东确认股权所得后应依法缴纳所得税,被收购企业及收购人在收购中不发生所得税,但须有相关的办证费用发生,转为内资企业后外资企业税收优惠不再享有。如收购后须变更企业名称的,因不改变经营地址和法人组织性质,属其他简单法律形式改变,不存在企业权属再次变更,不应当发生土地增值税缴纳问题。

2、资产收购:即土地厂房不动产收购,被收购企业应确认资产转让后的增值所得并依法缴税。其变卖厂房外,不继续经营生产的,应进行清算处理,经清算后根据帐面情况依法缴纳税费。收购人在收购资产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时,将发生较重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收购人在办理权属登记后,可将收购的资产评估后作为股东出资投入于新设的公司。

根据惯例,无论是股权收购还是资产收购,一般由被收购企业或原股东承担前期的诸如资产评估、财务审计报告的相关费用;达成收购协议正式开始交易后的相关税费一般由收购人支付,除双方特别约定的除外。收购最终未成功的,双方按《意向书》或《收购协议》约定各自承担已支付的费用。

值得一提的是,个别投资人不重视收购中的法律服务,存有侥幸心理或者碍于朋友情面,不向律师咨询或不要律师介入服务,自以为很顺利完成收购,但往往事后发现投入的成本更多。本人曾接触过相关股权或资产转让因手续不到位或约定不明确而导致的纠纷案件,主要原因是当事人没有寻求法律服务。严重的竟然在收购后,新股东因注册资金问题被追究刑事责任,这都是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充分审核收购风险的后果。所以企业投资人在企业收购时应当有法律服务成本理念,及时寻求可信任的律师介入支持。虽然表面看,律师的介入服务收购成本增加了,但实质上,律师给予法律服务往往更能省下大笔可观的收购成本,更能顺利促成交易。

以上,可以供投资人在收购决策时参考。

广东瑞辉律师事务所

徐彬写于201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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