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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瑶律师
重庆
从业9年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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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怎么判定
更新时间:2020-09-27
 一、纠纷管辖法院民诉法规定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时,分三个层面处理。

  首先,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点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从而确定合同履行的管辖法院,除该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不考虑该合同是否已经实际履行以及实际履行地点是否与约定的不同。

  其次,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合同纠纷中争议标的的种类来分别确定合同履行地。具体分为三种情形:一是争议的标的是给付货币的,则以接收货币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二是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合同的履行地;三是争议标的为前述给付货币和交付不动产之外的其他标的的,如动产、财产权利的交付等,则以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再次,民诉法解释规定了按照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的两种特例。一是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但没有实际履行,且当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点的,则直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再适用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二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的,即时结清的合同,则直接以实际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怎么判定

  (一)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二)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三)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下合同的具体履行地是:

  1、买卖合同履行地问题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3、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

  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三、特殊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合同有多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合同因履行地、签约地、承揽地等的不同,发生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也不一样。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

  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也有些合同纠纷管辖是由法律规定的。其它由法律规定的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情况: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合同纠纷的类型比较多,因此实际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就需要当事人根据具体的情况,参考法律中的规定,才能确定这个管辖法院。当然,要是起诉的法院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的话,也是不会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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