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董补民律师
全国
从业38年 主任律师
177
好评人数
8020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与死者登记结婚法院判定婚姻无效
更新时间:2020-09-27

死者登记结婚 法院判定婚姻无效

自己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竟然冒用死者身份办理结婚登记。3月22日,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婚姻无效案作出一审判决,宣布余某(女)与李某(男)婚姻无效,并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

2005年10月,宜黄县黄陂镇农民余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同年12月余某、李某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双方先后生育两个儿女。近几年来,由于性格差异,双方某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且李某多次对余某暴力相向。余某无法忍受,遂提起离婚诉讼。

法庭上,李某提出,夫妻吵嘴打架是常有的事,但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同意与余某离婚。而余某态度坚决,一直坚持说过不下日子,非要离婚。

见和好无望,李某便主动曝光了一件事。原来。当初两人办理结婚登记时,由于余某未到法定婚龄,两人便协商由余某持其已故姐姐的身份证登记结婚。

一审法院认为,余某与李某登记结婚时,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实情,用余某已故姐姐的身份证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余某、李某共同生活多年属非法同居,依法应予解除。

何谓夫妻忠实义务?通说认为,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它是指配偶双方互相承担的一种不为婚外性行为的义务。广义的夫妻忠实义务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对方以及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一方的利益。

1992年,陈某珍经人介绍认识了徐某强,两人在1993年秋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有了一定的积蓄,不久便买了房子,日子还算过得如意,但是美中不足的是二人迟迟没有孩子,最后两人去医院进行了检查,经医院检查,徐某强患有不育症。医生的诊断书使得原本充满欢声笑语的家庭一下子变得沉闷起来。由于徐某强及家人都受封建传统观念的影响很深,尤其徐某强的父母年事已高,常常催促两人生个儿子,徐某强于是和妻子陈某珍商议解决办法,最后,徐某强提议由陈某珍通过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而受孕生子。陈某珍本来坚决不同意,但是经不起丈夫的再三哀求,勉强点头,于是就这样达成了借夫生子协议。1996年陈某珍与一章姓男子发生两性关系并于9月后生育一子,取名徐某。之后,夫妻两人绝口不提这件事情,徐某强对妻儿也十分照顾,一家三口相处也十分融洽。但是后来两人因种种原因感情恶化,最终破裂。两人协

议离婚不成,于是陈某珍于2004年初起诉要求离婚,但是徐某强以孩子是陈某珍与他人所生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害为由,要求陈某珍赔偿其精神损失。

  审核该案的合议庭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协议都没有异议,因此准予双方离婚。原被告之间的借夫生子协议违背工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由于原告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生子的行为乃是多年前发生,并且被告一直没有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以下情况属于有过错: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原告的这一行为并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过错行为范围,而且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有其他不忠行为,因此本院对被告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董补民律师
您可以咨询董补民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8020 人 | 全国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