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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新规定的新变化
更新时间:2020-09-23

自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比修改之前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实质性的新变化:

一、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了新变化,体现在:

1、新修改了转贷无效的两种情形:将“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修改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将“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修改为“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2、新增加了两种无效的情形,体现在: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无效;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的,无效。

二、利率上限有了新变化,体现在:

1、不再区分年利率24%和36%,而统一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2、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将“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修改为“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三、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借贷行为,也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对比新规定前已经起诉的,新规定施行后起诉的,就损失不少利息,因此,维权要趁早,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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