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你,无论生老病死,我都会照顾你一生一世”,爱情的甜蜜誓言总能打动人心,可“一生一世的照顾”又如何实现呢?
上海二中院近日审理的一起为了所爱的“她”设定居住权而引发的纠纷,或许能带给大家些许的启发。
案 情
胡甲与胡乙是兄弟关系。胡乙与王某是男女朋友关系,未婚同居多年。
2003年,胡甲与胡乙购买了一套位于宜川路的一室户房屋,产权登记在胡甲、胡乙二人名下。购买后,房子就一直由胡乙和王某共同居住、使用。
2017年,胡乙去世,由于其生前未生育子女,也没有配偶,所以胡乙对房屋的产权份额经过公证由胡甲继承。之后,胡甲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从涉案房屋中迁出。
而王某拿出了一份胡乙生前写下的承诺书,证明胡乙承诺王某对该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
一审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宜川路房屋是胡甲、胡乙共同享有所有权。胡乙在未经过胡甲同意的情形下,承诺他的女朋友可以永久居住,该承诺应为无效。故判决王某应从宜川路房屋中迁出。
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上诉于上海二中院。
二审裁判
王某上诉认为,胡乙承诺她对宜川路房屋有永久居住权,且自己在买房过程中也出过钱。
上海二中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过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宜川路房屋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胡乙承诺王某可以永久居住,系对房屋的重大处分行为,应当经过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胡乙在未征得胡甲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设置永久居住权,侵害了胡甲的利益,对胡甲不产生约束力。即便王某在购买房屋过程中支付过部分款项,也仅仅为债权。
综上,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 析
缺失的“居住权”
根据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居住权”概念。
本案中,胡甲起诉要求王某从涉案房屋中迁出,依据的是《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王某抗辩自己有居住的权利,但该权利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物权,王某也无法去办理相关的手续以确保自己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
现实中,不仅有与王某类似的案例,还有特定人群对居住的权利有寻求法律保护的需求,如离婚后暂无居所的一方、想要“以房养老”的老年人等,未来能否将居住的权利从房屋的所有权里剥离出来,以缓和这些矛盾,并满足老百姓日益增长的情感需求和处分房屋这一物权的多层次需求,一直有着广泛的民意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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姗姗来迟的居住权
即将于明年元旦实施的《民法典》首次确立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
居住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享有居住权的,可以是产权人的父母、子女、配偶,也可以是没有法律关系的他人。
居住权一旦合法设立,意味着产权人将自己对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分离给了他人,即使产权人死亡或者发生变更,居住权人仍然是可以按照原来的约定继续生活在房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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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设置居住权
根据《民法典》,居住权的设立须由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此外,在设立居住权时还应注意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所以,为了你心中的“她”或者“他”,请正确设定居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