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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备案效力的认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于未依法履行备案手续的特许经营合同,如何认定其合同效力,或者说如何认定备案手续对特许经营合同效力的影响,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分歧。有的观点认为,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履行备案手续,显然属于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情形,故应“依照其规定”认定为无效合同、有的观点认为,未履行备案手续的特许经营合同应属于未生效合同或者效力待定合同,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该规定指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这里的“依照其规定”应理解为如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则合同生效;如果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则合同不生效或者效力待定,待当事人是否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而定。
笔者认为,特许经营合同本质上属于合同纠纷,在认定合同效力时仍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备案制度是从行政机关的角度出发制定的行政管理制度,其目的是为了规范特许经营活动,方便行政管理职能实施。再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两店一年”条款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应无效?从实践来看,有的认为“两店一年”条款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宜以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而判定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有的认为,“两店一年”条款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特别是考虑到目前我国特许经营行业较为混乱的现实情况,为规范特许经营秩序,维护特许经营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应严格适用“两店一年”条款,凡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的,其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都可判定为无效合同。有的认为,可以将“两店一年”条款作为合同无效条款,但在“两店一年”的认定上应适当宽松,如放宽直营店的认定条件,对“两店一年”可以放宽到纠纷发生前,可以不要求两个直营店的经营时间均超过1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