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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琳律师
浙江-丽水
从业13年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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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离婚的法定条件
更新时间:2020-09-17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诉讼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无效来决定。同时,我国法律对于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有以下几个: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在上述列明的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之外,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还包括: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2)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3)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

  (6)包办、买卖婚姻卖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出或者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与他人通奸,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8)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0)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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