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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是不是都要到仲裁地法院起诉?
更新时间:2020-09-16

劳动争议案件是不是都要到仲裁地法院起诉?

天津冠浩律师事务所 王颖律师 2020-09-06

今天解答咨询时遇到这样一条提问“天津劳动仲裁胜诉!公司不服浙江起诉!是不是应该仲裁地法院起诉!”当事人言简意赅,直接提出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管辖与诉讼管辖到底是不是一回事的疑问。难怪当事人有这样的疑问,其实对于我们经常从事劳动仲裁案件代理的人来说,遇到这样的问题第一反应都要犹疑一下,毕竟大多数案件进入诉讼阶段都是直接去劳动仲裁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经验导致的惯性思维还是需要回归法条,下面笔者将通过法条的对比梳理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管辖与诉讼管辖的区别。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有两款,其中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第二款进而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综合21条的两款规定,我们知道,《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安排是以仲裁委员会的区域划分为界,同时结合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这两个与劳动仲裁案件的审理有重要联系的实质要素来确定的,体现了案件管辖方便群众仲裁的目标追求。这里提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概念,实践中它一般是指用人单位的登记注册地,但是也有些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不在登记注册地址的,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所在地”就是用人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根据上面的分析,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劳动合同履行地也可以选择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仲裁,那么当两方当事人一个选择在劳动合同履行地一个选择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仲裁的情况下,最终的仲裁管辖如何确定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第二款给出了确定的答案,即分别申请仲裁的情况下,最终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第8条也有两款,其中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管辖选取的实质要素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一样,都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但是其并未就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起诉的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但这并不妨碍我们找出答案。《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是规定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6条中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管辖,在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起诉的情况下,最终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通过以上法条的对比梳理,我们清楚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当双方当事人的管辖选择发生冲突时,在仲裁阶段是以劳动合同履行地来确定,而在诉讼阶段是以哪方当事人先起诉来确定。换句话说,劳动争议案件并不一定都要去仲裁地法院起诉,如果仲裁阶段劳动者选择了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那么用人单位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如果抢先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起诉,那么该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阶段就要去用人单位所在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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