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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解读之交通事故莫要慌证据保留最重要
更新时间:2020-09-15

// /// // 案例// /// //

2017年6月7日,景某驾驶的轻型货车与原告王某驾驶的摩托车刮擦,致使原告王某受伤,车辆受损。王某被送往医院诊治,为昏迷NOS(植物生存状态),进行多次手术,住院治疗244天,王某仍未好转,经鉴定,王某伤残等级为1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为2人,护理期限为长期,后续治疗费用需130000元。景某驾驶的轻型货车驾驶证登记车主为定西市某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该车在人寿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警大队认定景某负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后王某家属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多名被告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482955.48元。

------《民法典》法律条文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案件评析 -----------------

人寿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剩余部分由景某按70%承担赔偿责任,某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后语:交通事故发生后,作为当事人及家属在积极治疗伤痛的同时,还应当及时保留证据,首先要保留对方驾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其次要了解车辆登记情况、挂靠情况、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情况、车辆驾驶人现住址,有条件还可以留存复印件,再次保留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等相应票据原件,需要鉴定的进行鉴定,保留鉴定文书,最后等待交警大队对事故的责任认定,为以后调解或者起诉处理交通事故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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