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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若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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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更新时间:2020-09-13

为顺应便捷、高效的现代生活方式与应对“字多、懒得看”的读者心态,文章采用“结论在前、依据后附”的体系,不定期更新。

一、结论

1、俩人共同借的共同还;一人借、另一人承认的共同还。

2、一人借的,数额差不多是补贴家用(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夫妻职业、收入等综合确定),共同还。

3、一人借的,超过补贴家用的数额,债主如能证明用于俩人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共同还;债主证明不了的,谁借的谁还。

4、一人与债主串通虚构的债务,另一人不负责还。

5、一人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欠的债,另一人不负责还。

6、夫妻可以约定财产各自所有,债主知道此约定的,谁欠的债谁还;债主不知道此约定的话,按上述规则处理。(债主是否知道此约定,由夫妻方证明)

注:依据执业经验,在实际审理中出现以下情况时也存在着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风险,需特别注意:一人借钱时,另一人在场;一人借的钱打到另一人账户;借钱的人用另一人的账户还钱等。

二、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由于民法典的实施(202111日起施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部分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已被整合进民法典,所以只看民法典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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