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孙韬律师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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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一览表
更新时间:2020-09-12

2020

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案件受理一般规范


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

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3. 案件背景

4. 案件基本事实

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

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

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

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

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


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

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

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

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

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

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

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

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

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

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

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

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


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

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

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

4)案件基本情况

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

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

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

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

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

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及复印件


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及复印件


会见



会见一般规范



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

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

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

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

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

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

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

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

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

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

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

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

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

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

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

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

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

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

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

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侦查阶段

会见

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

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


审查起诉

阶段会见

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审判阶段

会见

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

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

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

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

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

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

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

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

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2020

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案件受理一般规范


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

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3. 案件背景

4. 案件基本事实

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

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

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

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

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


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

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

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

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

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

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

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

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

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

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

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

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


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

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

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

4)案件基本情况

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

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

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

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

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

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及复印件


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及复印件


会见



会见一般规范



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

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

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

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

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

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

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

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

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

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

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

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

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

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

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

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

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

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

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

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侦查阶段

会见

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

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


审查起诉

阶段会见

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审判阶段

会见

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

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

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

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

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

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

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

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

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2020

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案件受理一般规范


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

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3. 案件背景

4. 案件基本事实

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

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

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

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

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


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

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

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

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

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

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

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

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

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

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

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

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


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

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

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

4)案件基本情况

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

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

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

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

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

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及复印件


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及复印件


会见



会见一般规范



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

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

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

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

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

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

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

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

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

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

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

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

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

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

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

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

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

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

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

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侦查阶段

会见

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

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


审查起诉

阶段会见

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审判阶段

会见

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

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

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

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

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

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

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

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

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2020

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案件受理一般规范


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

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3. 案件背景

4. 案件基本事实

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

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

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

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

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


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

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

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

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

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

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

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

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

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

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

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

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


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

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

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

4)案件基本情况

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

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

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

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

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

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及复印件


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及复印件


会见



会见一般规范



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

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

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

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

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

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

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

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

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

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

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

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

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

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

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

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

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

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

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

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侦查阶段

会见

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

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


审查起诉

阶段会见

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审判阶段

会见

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

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

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

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

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

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

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

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

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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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案件受理一般规范


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

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3. 案件背景

4. 案件基本事实

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

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

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

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

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


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

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

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

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

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

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

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

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

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

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

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

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


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

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

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

4)案件基本情况

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

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

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

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

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

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及复印件


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及复印件


会见



会见一般规范



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

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

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

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

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

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

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

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

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

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

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

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

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

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

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

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

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

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

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

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侦查阶段

会见

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

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


审查起诉

阶段会见

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审判阶段

会见

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

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

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

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

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

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

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

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

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2020

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案件受理一般规范


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

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3. 案件背景

4. 案件基本事实

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

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

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

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

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


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

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

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

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

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

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

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

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

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

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

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

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


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

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

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

4)案件基本情况

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

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

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

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

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

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及复印件


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及复印件


会见



会见一般规范



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

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

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

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

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

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

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

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

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

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

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

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

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

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

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

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

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

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

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

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侦查阶段

会见

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

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


审查起诉

阶段会见

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审判阶段

会见

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

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

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

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

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

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

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

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

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2020

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案件受理一般规范


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

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3. 案件背景

4. 案件基本事实

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

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

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

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

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


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

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

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

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

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

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

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

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

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

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

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

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


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

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

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

4)案件基本情况

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

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

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

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

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

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及复印件


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及复印件


会见



会见一般规范



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

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

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

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

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

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

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

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

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

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

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

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

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

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

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

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

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

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

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

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侦查阶段

会见

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

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


审查起诉

阶段会见

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审判阶段

会见

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

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

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

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

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

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

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

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

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2020

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案件受理一般规范


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

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3. 案件背景

4. 案件基本事实

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

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

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

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

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


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

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

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

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

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

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

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

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

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

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

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

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


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

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

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

4)案件基本情况

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

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

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

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

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

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及复印件


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及复印件


会见



会见一般规范



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

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

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

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

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

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

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

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

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

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

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

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

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

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

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

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

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

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

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

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侦查阶段

会见

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

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


审查起诉

阶段会见

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审判阶段

会见

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

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

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

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

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

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

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

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

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2020

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案件受理一般规范


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

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3. 案件背景

4. 案件基本事实

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

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

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

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

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


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

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

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

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

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

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

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

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

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

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

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

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


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

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

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

4)案件基本情况

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

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

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

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

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

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及复印件


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及复印件


会见



会见一般规范



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

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

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

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

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

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

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

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

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

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

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

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

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

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

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

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

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

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

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

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侦查阶段

会见

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

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


审查起诉

阶段会见

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审判阶段

会见

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

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

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

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

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

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

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

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

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2020

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案件受理一般规范


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

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3. 案件背景

4. 案件基本事实

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

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

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

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

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


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

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

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

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

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

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

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

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

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

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

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

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


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

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

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

4)案件基本情况

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

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

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

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

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

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及复印件


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及复印件


会见



会见一般规范



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

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

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

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

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

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

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

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

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

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

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

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

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

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

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

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

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

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

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

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侦查阶段

会见

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

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


审查起诉

阶段会见

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审判阶段

会见

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

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

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

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

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

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

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

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

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2020

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案件受理一般规范


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

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3. 案件背景

4. 案件基本事实

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

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

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

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

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


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

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

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

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

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

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

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

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

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

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

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

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


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

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

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

4)案件基本情况

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

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

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

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

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

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及复印件


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及复印件


会见



会见一般规范



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

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

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

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

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

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

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

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

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

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

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

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

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

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

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

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

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

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

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

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侦查阶段

会见

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

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


审查起诉

阶段会见

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审判阶段

会见

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

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

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

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

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

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

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

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

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2020

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案件受理一般规范


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

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3. 案件背景

4. 案件基本事实

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

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

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

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

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


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

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

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

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

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

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

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

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

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

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

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

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


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

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

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

4)案件基本情况

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

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

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

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

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

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及复印件


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及复印件


会见



会见一般规范



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

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

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

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

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

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

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

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

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

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

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

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

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

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

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

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

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

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

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

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侦查阶段

会见

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

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


审查起诉

阶段会见

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审判阶段

会见

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

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

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

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

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

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

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

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

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2020

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案件受理一般规范


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

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3. 案件背景

4. 案件基本事实

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

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

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

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

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


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

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

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

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

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

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

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

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

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

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

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

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


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

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

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

4)案件基本情况

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

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

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

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

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

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及复印件


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及复印件


会见



会见一般规范



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

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

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

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

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

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

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

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

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

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

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

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

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

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

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

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

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

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

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

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侦查阶段

会见

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

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


审查起诉

阶段会见

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审判阶段

会见

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

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

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

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

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

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

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

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

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2020

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案件受理一般规范


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

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3. 案件背景

4. 案件基本事实

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

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

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

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

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


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

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

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

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

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

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

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

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

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

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

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

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


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

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

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

4)案件基本情况

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

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

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

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

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

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及复印件


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及复印件


会见



会见一般规范



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

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

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

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

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

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

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

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

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

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

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

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

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

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

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

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

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

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

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

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侦查阶段

会见

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

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


审查起诉

阶段会见

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审判阶段

会见

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

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

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

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

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

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

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

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

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2020

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案件受理一般规范


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

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3. 案件背景

4. 案件基本事实

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

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

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

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

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


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

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

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

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

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

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

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

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

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

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

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

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


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

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

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

4)案件基本情况

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

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

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

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

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

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及复印件


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及复印件


会见



会见一般规范



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

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

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

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

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

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

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

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

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

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

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

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

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

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

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

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

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

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

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

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侦查阶段

会见

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

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


审查起诉

阶段会见

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审判阶段

会见

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

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

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

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

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

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

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

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

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2020

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案件受理一般规范


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

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3. 案件背景

4. 案件基本事实

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

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

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

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

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


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

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

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

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

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

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

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

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

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

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

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

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


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

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

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

4)案件基本情况

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

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

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

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

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

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及复印件


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及复印件


会见



会见一般规范



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

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

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

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

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

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

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

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

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

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

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

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

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

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

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

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

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

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

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

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侦查阶段

会见

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

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


审查起诉

阶段会见

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审判阶段

会见

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

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

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

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

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

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

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

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

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2020

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案件受理一般规范


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

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3. 案件背景

4. 案件基本事实

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

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

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

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

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


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

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

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

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

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

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

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

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

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

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

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

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


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

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

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

4)案件基本情况

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

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

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

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

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

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及复印件


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及复印件


会见



会见一般规范



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

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

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

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

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

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

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

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

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

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

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

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

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

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

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

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

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

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

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

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侦查阶段

会见

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

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


审查起诉

阶段会见

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审判阶段

会见

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

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

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

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

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

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

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

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

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2020

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案件受理一般规范


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

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3. 案件背景

4. 案件基本事实

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

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

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

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

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


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

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

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

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

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

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

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

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

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

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

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

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


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

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

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

4)案件基本情况

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

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

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

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

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

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及复印件


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及复印件


会见



会见一般规范



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

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

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

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

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

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

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

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

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

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

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

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

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

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

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

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

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

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

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

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侦查阶段

会见

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

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


审查起诉

阶段会见

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审判阶段

会见

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

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

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

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

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

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

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

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

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2020

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案件受理一般规范


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

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3. 案件背景

4. 案件基本事实

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

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

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

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

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


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

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

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

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

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

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

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

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

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

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

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

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


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

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

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

4)案件基本情况

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

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

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

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

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

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及复印件


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及复印件


会见



会见一般规范



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

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

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

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

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

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

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

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

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

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

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

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

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

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

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

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

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

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

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

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侦查阶段

会见

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

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


审查起诉

阶段会见

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审判阶段

会见

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

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

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

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

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

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

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

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

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2020

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案件受理一般规范


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

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3. 案件背景

4. 案件基本事实

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

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

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

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

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


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

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

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

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

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

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

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

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

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

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

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

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


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

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

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

4)案件基本情况

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

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

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

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

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

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及复印件


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及复印件


会见



会见一般规范



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

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

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

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

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

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

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

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

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

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

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

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

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

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

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

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

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

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

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

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侦查阶段

会见

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

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


审查起诉

阶段会见

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审判阶段

会见

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

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

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

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

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

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

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

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

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2020

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案件受理一般规范


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

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3. 案件背景

4. 案件基本事实

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

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

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

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

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


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

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

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

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

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

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

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

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

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

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

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

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


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

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

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

4)案件基本情况

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

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

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

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

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

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及复印件


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及复印件


会见



会见一般规范



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

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

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

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

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

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

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

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

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

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

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

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

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

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

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

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

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

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

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

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侦查阶段

会见

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

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


审查起诉

阶段会见

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审判阶段

会见

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

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

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

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

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

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

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

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

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2020

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案件受理一般规范


1. 2020

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2020

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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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2020

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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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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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2020

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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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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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2020

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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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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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2020

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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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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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2020

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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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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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2020

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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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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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2020

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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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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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2020

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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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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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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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2020年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原标题:2019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掌握的信息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 案件背景4. 案件基本事实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委托手续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

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3. 案件背景

4. 案件基本事实

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办案单位

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

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

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

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


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

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

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

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

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

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

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

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

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

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

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

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


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

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

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

4)案件基本情况

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

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

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

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

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

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及复印件


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及复印件


会见



会见一般规范



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

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

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

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

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

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

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

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

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

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

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

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

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

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

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

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

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

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

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

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侦查阶段

会见

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

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


审查起诉

阶段会见

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审判阶段

会见

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

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

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

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

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注:扫黑除恶案件将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

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

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

辩护律师不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

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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