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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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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清算期限
更新时间:2020-09-10

目前,市场经济的冲击之下,或者因经营管理不良,或因市场竞争,或者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企业的发展总会出现波折,甚至是破产。在企业破产时,破产清算将不可避免。

  一、破产清算期限

  首先,我们要明确这个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一般时间都会非常长,几年是常事。破产法中只是明确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以下是根据《公司法》总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二、清算组内部会计师的工作包括哪些

  (1)负责破产企业债权数额的核定,并编制破产企业债权清册;

  (2)负责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数额的核定、对外债权形成过程、整理相关证据,并编制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清册;

  (3)负责破产企业注册资本缴交情况的审计,并作出肯定性结论;

  (4)负责破产企业对外投资的数额过程及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

  (5)负责了解破产企业全部资金的去向、用途盈亏情况、分析破产原因,向债权人通报;

  (6)负责盘点破产企业的财产、编制破产财产清册;

  (7)负责了解破产企业职工人数、工资数额、社会保险情况;

  (8)负责查清纳税情况。

  三、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

  清算组全面接管了破产企业,并进行必要的管理后,便开始对破产企业开展一系列的清算活动,其中一项重要的活动就是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应注意以下内容:

  (1)破产企业公司的基本情况,如公司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情况及股权比例情况、破产企业注册资本情况及到位情况。

  (2)破产企业财务管理情况:

  破产企业财务人员情况和变动情况;财务凭证及帐册保存情况;帐目记录情况;财务审批情况如负责人支出程序等;财务帐册及原始凭证的真实和完整情况。

  (3)破产企业负债情况。

  (4)破产企业涉诉案件情况,包括破产企业作为原被告正于诉讼中的情况、败诉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破产企业不作为原被告但为其他公司提供财产抵押或经营担保而涉诉的案件。

  (5)破产企业的主要资产流向,作为债权人非常关注的问题,一般应对其作专项说明:

  用于投资的款项及回收情况及亏损情况及原因;用于还债的款项的本金偿还情况、利息偿还情况以及缴纳罚息滞纳金情况;生产经营投入的款项及亏损情况;办公开支的款项;购置固定资产的款项;用于支付工资、奖金、保险、国家税款的款项;借出的款项情况,借款人、时间、数额、及审批人员;被有关部门罚款罚没的情况。

  (6)破产企业历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责任的审计情况。

  (7)破产企业现有职工情况、集资情况、保险情况、缴交税款情况。

  (8)破产企业有无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六个月的无效行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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