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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彦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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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解除能否找养子女要生活费?
更新时间:2020-09-10

读者李大爷的咨询:1994年,我的独生女儿在事故中去世,我和爱人收养了一个两岁小女孩,取名蒙蒙(化名),将其抚养成人。我和爱人无固定工资收入,常年靠打零工维持生计。蒙蒙今年28岁,前几年,她因婚恋问题与我们产生分歧,而后,她得知自己是养女,与我们的关系愈加恶化。去年我老伴儿过世,蒙蒙非但不照顾我的生活,还企图强迫我将唯一的住房过户到她名下。我想和蒙蒙解除养父女关系,但又考虑到自己无生活来源且年老多病,因此难以决断。请问律师:解除收养关系后,还能否要求蒙蒙给付我赡养费?

相臣律师事务所主任卢彦民律师解答,依照《收养法》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您作为养父有权要求与养女蒙蒙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但双方应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若无法达成协议,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

《收养法》第29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无论您采取协议还是诉讼方式,只要与蒙蒙解除收养关系,双方就不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你们之间不再具有相关的抚养、赡养和相互继承关系。同时,蒙蒙与您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即行消除。

卢律师说,依照《收养法》第30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养父母要求养子女给付生活费,必须同时具备三方面条件,即:养子女是经养父母抚养成年的;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养父母缺乏生活来源。

结合您的情况,在解除收养关系后,根据法律规定,您仍有权要求蒙蒙按月给付您一定的生活费,对您履行“后赡养义务”。

不过,您不能要求养女一次性支付,给付数额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院根据天津市实际生活水平需要及养女的实际负担能力作出判决。

卢律师特别提示:后赡养义务是一项特殊的赡养义务,指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对养父母承担的赡养义务。另外,后赡养义务与赡养义务有明显区别。后赡养义务针对给付生活费,在性质上是物质赡养,不包括生活照料和精神赡养,仅仅解决解除收养关系后,养父母无法生存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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