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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彦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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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更新时间:2020-09-10

读者魏女士的咨询:我与韩某结婚5年多了,至今未生育子女,为此,公婆经常跟韩某抱怨,并对我百般挑剔。此后,韩某对我的态度远不如前,夫妻间感情渐行渐远。我与韩某现考虑离婚事宜,请问律师:我该如何办理离婚相关手续?


律师解答




相臣律师事务所主任卢彦民律师解答,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若您与韩某达成离婚的合意,可选择协议离婚方式。根据现行《婚姻法》第31条规定,您与韩某无子女,不涉及子女抚养及抚养费问题,若您二人均同意离婚,且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无异议,您与韩某可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当场可领取离婚证。

若您二人均同意离婚,但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存在争议,根据《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即是说,若您与韩某无法就共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您可选择诉讼离婚的方式。



律师提示



不过,《婚姻法》对离婚案件的处理较为谨慎,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也要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才会依据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进行依法判决。《婚姻法》中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也较为严格,若无特殊情况,夫妻间需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才可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才可据此判决夫妻双方离婚。

卢律师特别提示,明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新增了“离婚冷静期”制度。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延长了协议离婚的周期,即夫妻双方若选择协议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当场颁发离婚证,而是等到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后,夫妻双方仍坚持离婚的,再颁发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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