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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对离婚协议中的抚养费支付事宜反悔?
更新时间:2020-09-10

在夫妻双方离婚时达成了关于孩子抚养费承担的离婚协议,很多夫妻在协议中表明孩子抚养权归自己,也不要求对方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但离婚后因各种原因又要推翻之前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承担的事宜,要求对方再行承担孩子抚养费。

根据法院的判决,在没有正当事由的情形下,各方当事人均应遵从民事调解书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若轻易变更,将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背离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要求。关于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等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判断未抚养子女一方是否应支付抚养费,前提应为子女“必要时”,也就是抚养子女的一方已无力承担子女现行的抚养费,生活存在困难。

法院在审理抚养费案件时,以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为出发点,但同时为了遏制法定代理人恶意利用子女的该项权利,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审查会比较严格。如果未成年子女未发生涉及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重大开支,这种索要抚养费的情形不仅有违诚实信用,也于法无据、不合情理。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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