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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强行清除地上附着物属于违法行为
更新时间:2020-09-08

简要案情:张先生在本村承包有三亩土地用于种植花卉,由于花卉种植要求高,因此承包地上还有保温大棚,看护房等建筑用于种植管理。2018年,政府为了修筑安置房屋,将张先生的土地列入了征收范围,因补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张先生不交出土地。县政府自行组织县住建局和城管部门以张先生阻碍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为由,对承包的土地上的大棚、花卉、房屋等进行了强制清除。张先生认为县政府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利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政府行为违法。

法律观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政府在组织土地征收的过程中,不具有强行清理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职责或权力

案情分析:本案中如果张先生拒不交出土地阻碍国家建设征用,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清除地上附着物。而不是由县政府组织人员进行清除。强制执行清除地上附着物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政府擅自清除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于法无据,因此本案最终判决确认了政府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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