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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士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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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公司在增资扩股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更新时间:2020-09-07

摘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增资扩股具有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股权结构,提高公司资信度的功能。可以说,一家成功企业的发展往往伴随着数次增资扩股。


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增资扩股一般指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由新股东认购或新股东与老股东共同认购,企业的经济实力增强,并可以用增加的注册资本,投资于必要的项目。在商事活动中,尤其是现阶段金融资本运作盛行的商事活动中,增资扩股现象越来越多,其中的法律风险也与日俱增,各方应给予高度重视。道可特律所争议解决团队通过在聚法案例中检索关键词 “ 增资扩股纠纷 ” ,我们可以看到,随着公司数量的不断增加,公司于股东之间因为增值扩股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一、 常见的增资扩股方式探析


1、以公司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依据《公司法》第167条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首先必须用于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比例为10%,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的,可以不再提取),有剩余的,方可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分配公司利润时,经股东会决议,可将之直接转增注册资本,增加股东的出资额。


依据《公司法》第169条之规定,增加公司资本是公积金的用途之一,需要注意的是,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另外,公司以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除非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否则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详见《公司法》第35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详见《公司法》第167条)增加股东的注册资本。


2、公司原股东增加出资。公司股东还可以依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将货币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投入公司,直接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作为出资的货币应当存入公司所设银行账户,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详见《公司法》第28条)。


3、新股东投资入股。增资扩股时,战略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入股的方式成为公司的新股东。新股东投资入股的价格,一般根据公司净资产与注册资本之比确定,溢价部分应当计入资本公积金。另外依据《公司法》第162条之规定,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亦可转换为公司注册资本,转换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债券持有人身份从公司债权人转换成为公司股东。


二、 增资扩股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1、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转增比例不可过高,要留有余地,否则转增后公司账面上的业绩(主要是利润率)会受到影响,这对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不仅如此,用于转增的未分配利润应当扣除截至转增时点的应提未提折旧和应纳未纳税收,而公司很可能没有按期提取折旧或缴纳税款,这就意味着实际转增注册资本时需要在会计上进行相应的计提和账务调整。如果转增比例过高,一旦涉及到较大数额的折旧及纳税调整,验资时有可能通不过,果真如此的话,就需要重新调整增资扩股方案,这不仅会影响增资扩股的进程,而且有可能对公司信誉产生不良影响,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2、以上市为目的进行增资扩股的,特别需要注意一些问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9条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12条规定:“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依照上述规定,以上市为目的进行增资扩股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管理层不能有重大变化,主营业务不能发生重大变化,以免影响公司上市的进程。


3、依据《公司法》第35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增资扩股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当然,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同时,在有新股东投资入股的情况下,老股东还需做出放弃(全部或部分)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的声明。


三、“ 增资扩股纠纷 ” 裁判规则解读


规则一、侵犯股东优先认缴权的股东会决议在股东实缴出资比例范围内无效。


规则二、股东优先认缴新增资本的权利,因超合理期间而丧失。

规则三、股东外第三人与公司签订增资入股协议书不因侵犯原股东优先认缴权而无效。


规则四、公司增资扩股后,股权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并无实质变化。


规则五、公司股东对其他股东承诺放弃的认缴新增出资份额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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