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妻子)与王某(丈夫)于2015年7月22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孩子归李某抚养,两套住房归李某所有,大众汽车归王某所有,所有债务由王某承担。
离婚后不久,李某便将分得的两套住房以116万元的价格售出,2016年7月19日,李某全款购买了重庆市经开区的一套二手洋房,房屋总价款为125万元。2017年3月26日,李某与王某复婚。
2018年7月,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王某辩称双方于2015年签订的离婚协议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系二人商量好了的“假离婚”,应为无效协议。离婚后不到一年,李某就与其他男子同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同意离婚,但认为经开区的房屋是出售共同房产所得价款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而李某则认为该房屋系婚前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于2015年签订的离婚协议,对财产归属及债务承担进行了处理,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时该协议随即生效。从离婚之日起,协议中载明的两套住房就成了李某的个人财产,其有权自由处分,李某将房屋出售后用所得价款另行购买的房屋,应为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除非李某将新购房产份额赠与王某或者双方达成新的协议,否则,即使二人办理复婚登记亦不能改变房屋的所有权性质。
王某认为双方系“假离婚”,财产分割方案不是其真实意思,但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最终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诉争房屋归李某个人所有。
法官后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