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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纠纷的处理
更新时间:2020-09-01

婚内财产纠纷的处理

一、夫妻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与限制纠纷的处理

法律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上述规定,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参与民事活动的,可以由一方作出决定。而对日常生活需要以外的事项,夫妻双方只有经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才能对双方有约束力。否则,另一方享有撤销权。

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必须以受让人实际占有标的物或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为前提。相对人在于无处分权的夫妻一方就某项夫妻共同财产的转让协议后,在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转移所有权之前,若夫妻另一方发现并拒绝追认转让行为,则相对人即使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也无法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获得保护。

如何分析夫妻一方擅自卖方的行为,如果以对方名义卖方,且购房人有理由相信卖房人已有相应的权利时,就应作为表见代理处理,合同有效;而如以自己名义卖房时,则是无权处理,即为合同效力待定。因此,应综合判断。如果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购房人与卖房夫妻也不熟悉,判断该买卖行为有效一般不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如果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判断该买卖行为有效一般要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举证责任在购房人,即购房人要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即应以购房人是善意、有偿作为条件。

二、婚内财产约定

法律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附:

婚内财产协议书(婚后共有)

协议人(男方):

协议人(女方):

双方本着互敬、互爱、互信、友好协商的原则,就婚前及婚后的有关财产问题,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关于双方婚前财产权利的归属

双方婚前取得至本协议签订时并在各自名下,单独署名的房产及收益、汽车、股权、存款、债券、投资基金及其他有价证券等财产,均为个人财产。

(财产清单列表)

二、双方各自婚前债务,由各自婚前个人财产清偿。

(债务清单列表)

三、双方婚后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实行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

1、双方在婚姻期间所取得的一切法律规定的合法财产均归双方共同所有。

2、双方应建立家庭财务管理账目,对家庭经济状况实行统一管理,双方对家庭财务状况均享有知情权。

3、婚后双方对夫妻共有的财产,由平等的处理权:

1)维系家庭日常生活所有费用的支出、子女抚养教育、双方父母的赡养等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2)特殊事项的支出,对夫妻重大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时,由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四、婚后双方应该互敬互爱,对配偶、子女及家庭应有道德责任感;尊敬双方父母,疼爱子女,善待亲友。夫妻双方应该互相支持,不推卸、逃避责任。

五、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出现意外事故、财产如何继承问题。

六、离婚时财产如何处理条款。(可选)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并办理结婚登记后生效。

协议人(男方): 协议人(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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