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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静律师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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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调整规定的不同看法
更新时间:2020-08-27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于受到广泛关注的民间借贷利率调整作出决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新规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执行。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为3.85%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 15.4%,较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针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争议与讨论甚嚣尘上。有人认为,当前司法保护上限太高,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应适当下调;也有人认为,降低保护上限,并不能达到“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的目的,甚至很多中小企业可能会面临更加严峻的融资环境,以及事实上更高的借款成本。

那么,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以一年期LPR的4倍为标准合理吗?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在中国,民间借贷历来是借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必要补充。很多难以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转而求助于民间借贷。

出于市场需求的推动、监管层的宽容态度以及伴随着互联网的崛起,民间信贷行业在过去得以迅猛发展。但因为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民间借贷长期自我粗放式发展,借款利率通常高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因此常被视之为“高利贷”,民间借贷的成本也较高。

审计署发布的《国务院关于2018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显示,小额贷款公司利率一般为10%-20%,民间和网络借贷利率多高于30%。延伸调查的393家企业通过民间借贷筹集的“过桥”借款年化利率最低为36%,最高达108%。

现在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源于2015年最高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划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的保护的两个上限,即“两线三区”。

其中“两线”是指24%和36%两条红线。具体来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区”则是指三个司法区间。保护区——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未超过24%;无效区——年利率超过36%;自然债务区——年利率为24%-36%,若当事人起诉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予保护,但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法院也不反对。

近年来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红线的争议一直存在。有观点认为民间借贷利率过高、范围过宽、边界模糊等,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企业家代表多次提议对民间借贷司法政策进行修改完善。

7月22日,最高法院、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对外释放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信号。

8月18日,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将一年期LPR的4倍作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并且强调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最高法院认为,修改民间借贷利率法律保护上限是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恢复经济和保市场主体的重要举措。

同时,最高法院认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中国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全社会的融资成本必然会逐步下降,民间借贷的利率也将伴随着国家普惠金融的拓展而逐步趋于稳定。因此,过高的利率保护上限不利于营造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外部环境,也不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最高法院还指出,有的民间借贷以金融创新为名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有的甚至与网络借贷、资管计划、场外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等金融现象交织在一起,增加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涉众性和复杂性。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与民间借贷的平稳健康发展。

最高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敏表示,此次修订司法解释,总的指导思想是缩小民间借贷范围,突出民间借贷以自有资金和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这一特点,针对审判实践中有关企业套取银行贷款又转贷、企业向单位员工集资后又转贷等情况。

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这主要考虑了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历史沿革、市场需求以及域外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等因素。

1991年8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长期以来,这一规定为社会各界所知悉、所接受”,郑学林表示,各级人民法院也是依据这一司法解释审理了大量民间借贷案件。


那么,通过司法手段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真是最有效的解决方案吗?

一位有过民间借贷经历、还不上钱已申请破产的民营企业董事长告诉《财经》E法,2017年这家不能从银行获得贷款后,还需要资金,于是走上了民间借贷的道路,年化利率30%-36%,刚开始借款1000来万元,利滚利后来累积达到5000万元。与此同时,随着银行贷款到期,还增加了过桥贷款,利息每天千分之二。

这位董事长认为,民间借贷利率下调是好事,降低了创业者的风险及成本负担。

一位参与运营车贷P2P平台、现从事金融资产交易所业务人士向《财经》E法指出,执法部门对依附于民间借贷业务的暴力催收团伙深恶痛绝,加之疫情对民生的影响,必然要控制借贷利率,市场就算不适应也是阵痛。“降低利率是大势所趋,长远来看会有好处。”

不过,也有多位人士向《财经》E法表示,这一政策的出发点是非常好的,但实际上效果可能适得其反。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徐北就认为,传统金融机构服务不了很多市场和人群,这样才产生民间借贷,这种人为的“一刀切”,明显有违风险定价原则,可能到最后的结果就是“没人愿意借钱,大家都借不到钱”。

徐北还认为,目前24%-36%的年化利率是借贷双方经过多方市场博弈才达到的平衡,不是现在参与讨论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关起门划条线就可以降下来。只有通过有效监管和市场化引导,才能改善放贷环境进而有效降低放贷利率。

2019年10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两年内向不特定的人放贷十次以上,并且以超过36%的年利率放贷的,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经营者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此次修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后,前述一位从事金融资产交易所业务的人士表示,以前的民间贷款业务同行,在P2P监管期,大多转到典当行和小额贷款公司,新规对他们的冲击会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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