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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孟强律师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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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0-08-25

代 理 词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基础上,现就本案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望贵院予以采纳:

一、关于合同性质与效力

虽然《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带装修、家俱的店面转让给原告继续经营,以及转让价款中含有剩余租期的房租、押金由原告继承,但结合客观实际情况,案涉租赁房屋转让前后的经营主体以及经营模式均完全不同,因此,案涉《转让协议》并非经营权转让。

同时,案涉《转让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与房屋产权人即出租人解除租赁协议,且房屋产权人即出租人也未与原告直接形成租赁关系,因此,案涉《转让协议》也不是承租人主体变更或者原租赁合同承租人债权债务的概况转移。

综上所述,案涉《转让协议》的性质应为案涉租赁房屋的转租,且《转让协议》也明确转租经过原房东同意,应为合法有效。

二、关于合同履行

第一,《转让协议》明确约定“原有房子的水电、物业费及原有房东签字认可等手续全部完成后,原告全款付给被告”,但被告并未履约。

第二,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向原告催收过剩余款项的事实。

第三,在司法调解所调解期间,被告并未同意将房屋继续转租给原告,而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第四,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交付房屋。

第五,根据视频可知,案涉房屋已由第三人占有、使用的事实

综上所述,本案纠纷的原因是被告不同意将房屋转租给原告,并另行转租给第三人而导致的,并非原告未支付剩余款项。

三、关于合同解除及其法律后果

根据前述理由,被告主张解除合同不符合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且其主张的所谓的房租损失、装修恢复损失没有事实依据,也缺乏证明,因此,被告的反诉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均不能成立。

而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符合约定及法律规定,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且其主张的定金符合法律规定的上限比例,损失也是由于被告的违约所造成的,理应由被告全额赔偿。


原告: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孙孟强律师

2020年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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