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辛某与郎某系二婚,双方均无子女,再婚后也没有生育。结婚之初,双方感情稳定,用心经营家庭生活。但好景不长,生活习惯及性格差异使他们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夫妻二人均没有正式稳定的工作,收入微薄、生活拮据,且郎某有饮酒习惯,经常在酗酒之后实施家暴,双方矛盾不断升级并于2016年11月分居。2017年3月,辛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辛某与郎某虽系再婚,但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只因家庭琐事争吵,一时气愤提出诉讼,尚有和好可能。经过主审法官与当事人沟通并做思想工作,双方最终决定撤销离婚诉讼申请,和好如初。
《民法典》法条
链接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法条 链接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法条 链接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素材来源丨 安徽律协 安徽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