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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华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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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胜诉后拖欠律师费,自己站到了被告席
更新时间:2020-08-17

博法律师说

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约定明确,承办法官当庭向被告释明了法律规定,被告亦认识到自身涉及到违约,遂向原告支付了律师服务费等。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签订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原告指派律师,作为被告与他人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与诉讼,合同还约定了代理费的支付与义务等。原告完成案件的代理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5594元,至今拖欠50406元律师服务费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拒不支付,故状诉到院,请求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

审理中,被告对代理费的收取提出异议,认为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在案件中起的作用不大,案件胜诉多半系自己参与的结果。经审查,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约定明确,承办法官当庭向被告释明了法律规定,被告亦认识到自身涉及到违约,遂向原告支付了律师服务费、交通费、住宿费合计4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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