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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华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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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签了竞业限制协议,但是这家公司还是败诉了
更新时间:2020-08-17

博法律师说

离职前双方并未就竞业限制期间达成合意,网络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一个月后邮寄《不竞争协议履行提醒通知》并无法律效用。


基本案情

李女士为网络公司销售经理,在职期间掌握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网络公司曾与李女士签订不竞争协议,约定“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劳动者不论因何种原因从公司离职,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最多不得超过两年,具体期限见离职确认书),都不得到公司的竞争性单位任职……最终竞业限制的期限,以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公司出具的《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确认书》为准”。2017年6月,李女士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离职,次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材料显示,李女士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但其中并未提及竞业限制事宜。网络公司于2017年9月初向李女士邮寄了《不竞争协议履行提醒通知》,告知李女士应履行为期两年的竞业限制义务。自2017年年末起,网络公司以李女士离职后即入职竞争对手公司为由,先后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要求李女士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一,竞业限制期限是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受限的具体期间,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该期间长短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且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其二,网络公司虽在不竞争协议中为己方留存了对竞业限制期间单方加以指定的权利,但此种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网络公司作为不竞争协议文本的提供者,应就此承担不利责任;其三,李女士离职前双方并未就竞业限制期间达成合意,网络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一个月后邮寄《不竞争协议履行提醒通知》并无法律效用,故最终法院认定李女士竞业限制期限为0,判决驳回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到期后的竞业禁止,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是经济补偿,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这是竞业限制条款生效的条件和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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