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湖南澧县法院审结一起贩毒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史某某与被告人汪某某系夫妻关系。自2011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史某某单独或伙同汪某某在澧县澧阳镇向吸毒人员唐某、胡某等人贩卖毒品麻古和冰毒12次(其中一次未遂),共计贩卖毒品麻古23粒重约2.07克,冰毒约1.66克,共计3.37克,获毒资2250元。8月3日晚11时许。两被告人向唐某贩毒时被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与被告人汪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的毒品麻古、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此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史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