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邱戈龙律师
广东-深圳
从业18年 主办律师
25
好评人数
34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探析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方式之比较
更新时间:2020-08-14

探析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方式之比较【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商业秘密保护或申请专利保护是企业进行技术管理和保护的两种重要方式,两者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发展等方面越来越发挥出重要的作用。如何结合企业自身的市场策略、经营方向和产品特点等选择合适的保护方式,建立严密的技术管理体系,将成为每一个企业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中所必须考虑的首要问题。

关键词专利商业秘密保护比较对策

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方式之比较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二者采用完全不同的方式,其保护范围有差别,力度上也各有优势。这就要求企业作为技术知识的拥有者,认真分析两种方式的不同特征,就个案情况而定合适的方式。以下为笔者广泛比较两者不同的具体内容。

1、产生方式不同

商业秘密权的取得,基于权利人的合法劳动或其他正当手段,是一种自然取得,无须任何部门审批;专利权的取得则必须经专利局进行审查后决定。从两种权利产生方式进行比较,取得商业秘密权的门槛比取得专利权的门槛要低,其适用面更广。

2、构成要件标准不同

在构成要件上,专利要求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这是我国《专利法》第22、23条所明确规定的;而商业秘密要求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在协议条款中第二部分第七节关于未披露过信息的保护中第39条第2款就这三个条件有明确规定。同时,申请专利必须将技术内容充分公开,达到专利法的所要求的标准;商业秘密保护截然相反,不存在什么公开问题。

3、受保护的地域不同

专利申请人不可能向世界所有国家均申请专利保护。申请专利将技术公开后,对同一技术方案,会导致在未取得专利权的国家,丧失一切保护。而只要商业秘密其技术未被公知,商业秘密权利人在一个国家受到的保护,不影响同样保护商业秘密的其他国家对该技术的保护。

4、权利性质不同

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专利技术公开后,专利权人依靠法律制止侵权行为,行使的是绝对权利。商业秘密权是相对权利,其禁止效力仅限于违法侵占,而不及于合法的取得手段。这种性质的不同导致了诉讼中原被告的举证责任大小也不同:专利权人起诉他人侵犯专利权,只要证明技术内容相同,被告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而无论被告是否自行开发。被告即使正当获得技术信息,也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在商业秘密诉讼中,被告只要证明了不存在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5、受保护的技术领域不同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专利权覆盖的内容仅限于技术秘密中的一部分内容,即符合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要求的内容,对象为产品、方法、或者改进的技术方案等,而在此之外的技术秘密则不予保护。在有些新技术领域不授予专利权,例如我国对动物和植物新品种,在专利法新修改之前就未给予保护,有关技术只能采用商业秘密形式保护。同时,商业秘密权可对生命力很短的商业信息、零散的商业信息、否定性的商业信息及未完成的技术方案提供保护。

6、受保护的技术内容不同

以构成一个商业秘密整体。专利申请有单一性要求,即要求不同性质的技术、本质不同的技术方案,只能各自申请专利。

7、受保护权利期限不同

专利的有效期是法定的,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有效期是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是10年(均从申请日起计算)。当然它的维持是需要专利权人每年的年费为代价的。商业秘密的寿命存在着不确定性,决定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是否到位,其有可能是很长的一段时期,可口可乐配方就是典型,虽然时有破译传闻,但至今无一证实。

8、推广应用方式不同

专利申请公开后,可以吸引专利许可的受让方,转让根据公开权利文献进行。而商业秘密不能以内容公开招揽受让方,转让时转让方担心谈判不成而不敢将秘密和盘托出,受让人因不了解内容而不敢贸然接受,故双方都存在着不便之处。

9、被侵权后法律后果不同

当专利侵权行为产生时,专利权人可依法请求有关机构制止、处罚侵权行为。而商业秘密权人提起纠纷处理请求时,有关机构必须对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要件先行判断,只有达到标准的才予于保护,所以保护也存在着不确定性。根据以上分析可知,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都是法律手段,各有所长所短之处。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它们也是相互补充和转化的。

1)保护商业秘密为专利保护提供良好基础。保持技术秘密是申请专利的必要条件。权利人将有关信息作为秘密来管理,这项工作做得好,就有利于技术秘密的专利申请保持新颖性。技术秘密与专利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紧密关系,申请专利必须以技术秘密为基础。

2)商业秘密中的一部分技术秘密可以转化为专利。这是指发明专利申请在公开之前,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在授权公告之前,在法律上仍属于技术秘密一旦被授予专利权,技术秘密就转化为专利,当然在公开、公布之后未能获得专利授权或被撒销、宣告无效,那么技术秘密权和专利权都不会存在了。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邱戈龙律师
您可以咨询邱戈龙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34 人 | 广东-深圳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