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谢富裕律师
全国
从业14年 专职律师
5
好评人数
33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探析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定刑的完善
更新时间:2020-08-14

探析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定刑的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定刑的完善

刑法典第二百一十九条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设置了两个法定刑档次:一是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是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法定刑设置中存在的主要争议问题是,应否提高法定最高刑,以打击日益严重的侵犯商业秘密罪。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定最高刑的规定,有观点主张,上述最高刑过低,不利于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的严重犯罪行为。因此,应提高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定最高刑。輥輲訛笔者认为,我国现有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定最高刑的规定是基本合适的,并不存在由于法定刑过低而不利于惩治严重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问题,因此,不宜提高其法定最高刑。之所以认为不宜提高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定最高刑,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提高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定最高刑,会破坏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之间法定刑的平衡。中国刑法典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的8个条款7种犯罪,除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和假冒专利罪以外,其他4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样,都规定了两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都是七年。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与商业秘密权同属知识产权,同样具有财产内容,都是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统一体,严重的侵权行为都会给权利人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如果仅仅提高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定最高刑,而不提高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不仅会破坏现有各具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之间法定刑的平衡,而且很有可能会引发各罪之间的法定刑向重刑方向的攀比问题,进而造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乃至整个经济犯罪的重刑化问题。

第二,尽管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多发且危害严重,但不能以此证明是由于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的法定刑过低引起的,一味靠提高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定刑并不能有效地惩治和防范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发生。出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多发且危害严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不畅,大量的犯罪案件没有被及时移送的原因;也有地方保护主义,查处侵权行为比较困难的原因;还有商业秘密权利人保密意识不强,手段比较落后等原因。因而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多发且危害严重的原因归咎于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的法定刑太低,这是非常不客观的。因此,加强预防的有效性,提高惩治的及时性和必然性,才是解决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多发且危害严重的根本措施。否则,一味强调通过提高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定刑对其予以重惩,是难以实现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有效惩治与防范的。

第三,就世界范围内来看,中国刑法典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定最高刑已经较重,不宜再予以提高。从有关国际公约和世界各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来看,虽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会给权利人造成巨大损失,但《Trips协定》等国际公约和相当一部分国家(例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并未将其规定为犯罪,发生了侵犯商业秘密的纠纷,往往都通过民事手段进行救济。即使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定为犯罪,刑罚设置上也都以财产刑为主,以自由刑为辅,法定最高刑普遍不高。例如,法国、西班牙和德国规定的法定最高刑均为5年,韩国和俄罗斯均为3年,意大利、芬兰和中国台湾地区均为2年,巴西为1年。例外的只有美国,其对于商业间谍犯罪行为规定了最高长达15年的有期徒刑。而中国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的法定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在世界范围内已属为数很少的规定较重刑罚的国家之一,若对其法定最高刑予以提高,不仅没有必要,也可能会有损中国的国际形象。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谢富裕律师
您可以咨询谢富裕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33 人 | 全国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