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规定体现了国家设置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
【解析】
第一、保证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延伸:不能滥用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5号)第15条规定:“要依法制止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等行为。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消耗行政资源,挤占司法资源,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的正常行使,损害司法权威,阻碍法治进步。……对于极个别当事人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
第二、解决行政争议;只解决行政案件
第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延伸:非法权益和没有法律规定的权益如何处理。实体法适用发生时的法律。要依据当时的法律去判断。注意:违犯法律的后果与强拆执法行为是不是相对应。
第四、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注意:行政相对人重点运用第四点,行政机关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
修改历史:经过如下三次修订: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结】
合法权益有保护,执法有(法律)依据,行使职权有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