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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20-08-13

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能否任意撤销、过户以及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将婚内期间的共同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的情况很多见,但这种约定在现实中会出现很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方离婚后反悔行使任意撤销权;夫妻双方或一方存在债务,案外人申请对该财产予以强制执行等。


一、一方是否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一方在未过户之前行使任意撤销权。根据(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二、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外人子女提出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最高法民申5671号民事裁定书

子女享有的请求权早于债权人对债务人形成的金钱债权,具有特定指向,系针对诉争房产的请求权,且诉争房产作为债务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解除时双方约定归女儿所有,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子女的请求权优于债权人的金钱债权。


三、夫妻之间的协议约定仅具有对内的效力。

 《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此外的法律约束力仅仅是针对 男女双方而言,该法律约束力不等于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除了遵守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之外,还要根据待分割财产的具体状态、性质和用途等属性,尽理使财产在双方间的分配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和生活,不损害财产的效用和经济价值——《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311页》


四、子女是否有诉权


由于作为受赠的子女既不是离婚 协议中的权利人,也不是民事义务的承受人,其只是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即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受益人,其作为原告起诉不适格;——吴晓芳《婚姻法解释三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1期。


综上,离婚协议是双方离婚最简单最经济的方式,但也因为对内的效力问题,一旦操作不当,可能未来产生的问题会非常的多,法院无法给予正确的评价,离婚有风险,建议咨询专业婚家律师,给出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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