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可双赔!
2016年11月,某公司招聘了王某为本公司员工
公司为投保人身意外险,约定如在聘用期内发生因工伤亡,按有关意外保险条款执行。
2017年5月,王某在出外工作中受伤,要求公司按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各项赔偿用,公司以为王某办理意外保险为由不予理赔,王某申请劳动仲裁,问:王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评析:
公司虽然为王某购买了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并与某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在聘用期内如因工伤亡,按有关意外保险条款执行,但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通过当事人协商予以免除。王某以意外伤害保险单受益人身份取得商业保险赔偿金后,仍有权主张工伤保险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该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公司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变相免除。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又进一步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