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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证明当事人有罪需要达到什么样的证明标准?
更新时间:2020-08-12
刑事诉讼中证明当事人有罪需要达到什么样的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往往与证明责任联系在一起,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要成功地证明其主张的待证事实,就要把该主张的证明活动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尤其是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确立对于保证诉讼程序的公平,实现司法正义,保障人权有着重大意义。本文主要从司法实践角度,对刑事犯罪进行定罪的证明标准进行一定的阐述。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由此可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公诉机关除了需要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外,还需对定罪事实的证明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一、如何理解“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结合《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看,这一定罪标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要有证据予以证明。
  这个证明标准要全面覆盖定罪量刑的每一事实。所谓事实清楚,是指定罪有关的犯罪事实都必须是清楚、真实的,公诉机关必须提出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被告人实施了何种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的具体细节、被告人的身份、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的罪过以及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犯罪细节。如果对于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不出证据证明,那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就没有达到。
  第二,每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同时,《刑事诉讼法》还具体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询问证人以及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侦查实验等侦查取证行为的程序。要求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收集、固定证据。只有来源合法的证据才会被法律所认可。要使证据来源合法,在收集、固定证据时必须严格的按照程序规定的方式、步骤进行,不能图省事而减少环节,造成证据来源不合法,导致千辛万苦收集到的证据丧失证明力。
  第三,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到合理排除。
  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完全不存在矛盾,是法律人期望中最为理想的司法证明结果。但在司法实践中,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出现一定的矛盾,这是难以避免的。对于矛盾之处或者不一致的地方,必须通过合理的方式加以排除,给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才能认定对待证事实的证明达到了法定证明标准。如果,两个证据之间相互存在着不可排除的矛盾,或者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的矛盾无法给出合理解释,那么,这就等于证据之间出现了证明方向不一致或者证明效果互相抵消的情况。
  第四,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
  要达到定罪的证明标准,必须对全案证据综合分析审查,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再存有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是指综合所有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证据,法官对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产生了内心确信,而不再有任何有证据支持或者符合经验法则、逻辑法则的疑问。只要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存在着这种合理怀疑,法官就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也就是宣布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第五,根据证据所得出的事实结论为唯一的结论。
  这一标准又被称为“唯一性”或“排他性”。根据这一要求,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明需要达到排除其他可能性的程度,也就是将其他各种可能性逐一加以排除,而只有被告人构成犯罪这一结论是可以确信的。所谓“其他可能性”,通常是指两种可能性:一是现有证据证明有可能没有发生犯罪案件,也就是说本案的发生有可能属于意外事故、自杀、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情况;二是现有证据证明本案尽管已经发生了犯罪事实,但是却无法证明犯罪为被告人所为,存在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二、如何根据直接证据认定犯罪事实的标准
  刑事案件中通过直接证据定罪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方式:一是通过对直接证据所包含的证据事实进行印证和补强,从而达到证明待证事实从而定罪;二是通过将若干个间接证据所包含的证据事实进行逻辑推理,使其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锁链,从而排他性地认定待证事实的存在,最后确定犯罪事实。另外,在案件存在直接证据的案件中,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就等于对直接证据所包含的证据信息的验证和补强。
  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经常作出相互矛盾的供述和辩解。在此情况下,公诉方提交的其他证据能否与被告人供述形成相互印证,就成为判定案件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关键标准。公诉机关有大量证据证明犯罪行为已经发生,但证明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并且这种供述还因为被告人翻供和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而难以辨明真伪。由此,在被告人供述无法得到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其他证据根本不足以对被告人定罪。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通过司法解释确立了被告人口供补强规则,确立了一种根据直接证据来认定犯罪事实的标准。在案件存在直接证据,而该直接证据又能够证明被告人全部犯罪要件事实的情况下,唯有通过其他间接证据对该直接证据真实性的有效印证,方能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
  三、如何根据间接证据认定犯罪事实的标准
  在案件只有间接证据的情况下,如何认定犯罪事实,司法证明主要采用构建证据链锁或证明体系的方法。要达到“事实清楚”的证明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五条的相关规定,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由此可知即使没有直接的证据,只要间接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在符合程序和推理逻辑的情况下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前提下,也是可以对被告人进行定罪。”
  以上就是我国现阶段对刑事犯罪进行定罪的证明标准,目前,“法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经得到中国刑事诉讼法的确立和进一步完善,并成为法律人普遍接受的定罪证明标准。虽然这一证明标准还属于司法证明的理想目标,在实践中也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但对如何确立犯罪事实还是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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