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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服务合同上约定解除合同费用不退有效吗?
更新时间:2020-08-12

张静律师解答:无效,该条款免除了服务机构的责任、加重了客户的责任,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判决书节选:

符某上诉称涉案合同中约定“余款不退”的条款无效。经查,涉案《学员注册登记表附件》系由沃某中心提供的格式合同,其第10条约定“10.如果学员因个人原因要求退学或退费,经过学校同意后按如下细则办理:c)双方同意:一旦本协议履行时间已超过开课之日起三十日的,除发生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解除本协议,且学校将不予退还学员已支付的所有费用。”该条约定免除了沃某中心的责任、加重了符某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之规定,应属于无效条款。符某的该项上诉理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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