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财产保全裁定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除外。 据此,已经在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被保全的,对于被执行人或者被申请人已经全部或者部分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全部或者部分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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