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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法治时事热评-外卖平台与“骑手”的忧伤
更新时间:2020-08-12

事实概况

据天眼查显示,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7日发布了对某外卖平台的执行信息,执行标的为6458元(诉讼费),审理程序为首次执行。

此次执行的依据是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概要为:

某外卖平台授权某配送公司使用某商标,外卖平台提供订餐信息,订餐配送业务由配送公司完成,骑手为配送公司员工。

2018年6月2日9时30分,骑手在送餐过程中与伤者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骑手未按规定超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伤者不承担责任。骑手在送餐过程使用的送餐服及送餐箱均有外卖平台的某商标标志。

伤者将骑手、配送公司、外卖平台列为共同被告,要求配送公司与平台承担共同责任,一审法院认定骑手是配送公司的员工,与外卖平台无关,判决由配送公司向伤者承担赔偿责任。

伤者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配送公司与外卖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承担伤者的损失及诉讼费用。

律师分析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越来越方便快捷,特别是上班族的餐食解决问题,大多都是通过外卖平台点餐,由骑手接单送餐。送餐时间越短,骑手送单越多,其收入也越高。

为了节省时间多送单,骑手在路上速度很快,因此,在送餐的路上多发生意外,对此有关受害者如何维权,骑手与外卖平台的关系认定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本案就是受害者向骑手、外卖平台提出诉讼维权的典型案例。对于本案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一、骑手的工作性质

骑手有兼职、全职两种,骑手的工作主要是将指定的商品送到指定的消费者手中,充当一个跑腿的角色,也可以说是一种新型的物流方式。

成为一名骑手有三种方式。一种是通过平台的招聘或第三方的劳务派遣成为一名骑手。

第二种是通过在平台授权的配送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通过招聘面试合格后注册成为一名骑手,这种骑手一般是全职。

第三种是通过众包的平台注册成为一名骑手,这种骑手一般是兼职,在注册时,众包的平台的协议约定该平台与骑手之间不成立劳动、劳务、雇佣关系。

这种情况下,平台不提供固定工作地点或区域,不提供劳动工具,不支付基本工资(底薪),不要求用户必须接单,用户的报酬按商家或消费者付款后的每单金额计算提成,由平台支付至用户账户,用户通过提现转为可用现金。平台同时会给用户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在用户送餐过程中进行风险提示、多接单奖励,同时对于投诉或差评较多的用户进行组织培训,对于违规配送的用户进行扣款。

二、外卖平台、配送公司、商家、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外卖平台是一个典型的O2O模式的电商平台,其主要提供平台供线下商家进行线上销售,同时还会根据商家的意愿提供配送服务,消费者通过外卖平台进行选购,然后由骑手送到指定地点。

外卖平台与商家:双方之间是合同关系,商家入驻平台进行陈列销售商品,外卖平台根据商家的每一单成交额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成获取利润。对于由外卖平台提供配送服务的情况,商家与外卖平台也可以看做是物流运输服务,由外卖平台派人将餐食送到指定地点交给指定人员。

商家与消费者:双方之间就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在外卖平台下单选购商品支付价款,商家将指定商品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送到消费者手中。

外卖平台将外卖配送服务当作一种资源或商机,采用加盟或服务外包的模式将外卖配送服务交由骑手或骑手所在的单位负责。外卖平台授权配送公司用自己的标识实施配送服务,由配送公司招聘骑手进行配送。骑手与外卖平台之间又类似一种劳务派遣关系。

三、外卖平台与骑手之间的法律关系

通过第一部分对如何成为一名骑手的方式可以看出,除第一种情况外,其他两种情况中骑手与外卖平台之间不成立任何劳动、劳务、雇佣关系,但是经过笔者对相关案例的搜索发现,在法院的判决中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观点如下:

1、不成立劳动关系

这种观点中主要是因为骑手是通过众包平台注册,且为实践中主流观点。

(1)骑手是众包平台的用户,骑手注册会员时,已经同意用户协议的内容,协议中已明确说明骑手与平台之间非劳动、劳务、雇佣关系。

(2)该平台最大特征为“兼职”,自然人均可自行注册,同意协议即可成为骑手,平台仅提供信息撮合(居间)服务,与骑手之间不具有人身依附性,骑手可根据意愿随时抢单,也可随时终止抢单。

(3)平台对骑手不进行用工方面的管理,不规定出勤时间,不分配工作任务,不限制抢单时间、数量。

(4)根据用户协议,用户履行配送服务获取的佣金由商家提供,非平台提供,其性质不属于工资。

平台仅是在骑手和顾客之间提供信息撮合服务,与骑手之间不具有人身依附性,骑手可根据意愿随时抢单,也可随时终止抢单。平台对骑手不进行用工方面的管理,不规定出勤时间,不分配工作任务,不限制抢单时间、数量。虽然平台对骑手的顾客满意度、投诉等问题进行管理,但此属业务质效方面的管理,是企业基于经营而必然采取的措施,此管理与劳动法上的用工管理有根本区别。

2、成立劳动关系

骑手通过外卖平台或其授权的运营公司招聘入职后,注册成为骑手,针对这样的事实部分,法院认为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如下:

(1)骑手负责配送区域内外卖订单配送,必须满足外卖平台提出的健康、着装、上岗时间、行为规范等各项制度要求。

(2)骑手在从事外卖配送过程中并不是以其个人名义向用户配送外卖,该行为是在完成外卖平台发布的工作任务,工作服、工作帽、送餐箱均有外卖平台的标识,对每次送外卖的具体时间及未在规定时间送到的处罚等外卖平台均有规定。

(3)骑手的工资系外卖平台根据送餐数量、消费者服务信息反馈等情况扣除抽佣后的费用支付给“被授权的运营公司”,其中包括骑手作为骑手配送产生的配送费用进行计发报酬。

(4)外卖平台为骑手投保商业保险。骑手从事的订单配送业务属于外卖平台的业务范围,其提供的劳动行为实际为外卖平台盈利。双方系通过互联网建立的一种新的用工关系,该形态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只要同时满足三个要件就被认为构成劳动关系:一,双方主体都适格,即双方都有资格签订劳动合同;二,劳动者接受单位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三,劳动内容是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

假设配送公司与外卖平台之间的合作协议不存在,用上述通知的三个实质性的标准可以认定骑手与外卖平台成立劳动关系。法院在审理时突破了合作协议的表象,用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来评判骑手与外卖平台法律关系的本质。双方是劳动关系,外卖平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配送公司认可自己与骑手之间有劳动关系但是却无法提供相关证明,外卖平台认定自己与骑手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法院认为仅依靠两利害关系主体的言论证实骑手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骑手在送餐过程中使用的送餐服及送餐箱均有外卖平台持有的标志,伤者据此有充分的理由相信骑手在事发当时正在履行外卖平台的职务,外卖平台应当对伤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配送公司、商家、消费者与骑手之间的法律关系

1、配送公司与骑手

骑手通过配送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进行应聘面试合格经录用后,注册成为一名骑手,按照双方之间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是否服从单位管理等标准进行综合判定配送公司与骑手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2、商家与骑手

骑手与商家之间可以看做是劳务或用工关系,由商家雇佣骑手给指定用户送餐。

3、消费者与骑手

消费者与骑手之间可以看做是劳务或委托关系,用户付费请骑手帮忙取餐、送餐。

实践中商家与消费者一般不会只对骑手提出诉讼要求,一般会连带外卖平台和配送公司一起承担责任,由法院认定最终的承担责任主体。

六、受害者的维权

具体到本案件中,因骑手的交通事故造成伤者的损失,骑手本身被平台或配送公司责罚或追偿、配送公司与外卖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的损失、商家的损失,一件案件的发生没有赢家,大家都是受害者,对待损失该如何维权呢?

对于骑手:其是本场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一方,对于车辆上路需要购买交强险,因为其为劳动关系的一方,在执行劳动任务时致人损伤的,由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承担责任,但是劳动者有过错的,会被追偿。骑手若购买了交强险,可以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避免自己的损失。

对于配送公司和外卖平台:其作为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应当对劳动者的致人损伤承担责任。在本案的生效判决书中,法院判令配送公司与外卖平台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包括诉讼费。但是最后却因为诉讼费被列入强制执行名单,这是重大的疏忽,毕竟公司列入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对于公司的形象是一个重大的污点,一般来说,公司的相关诉讼争议信息在网上都会有公布。对此,配送公司和外卖平台可以向相关事务的负责人追责。

对于商家与消费者:订购的餐食在交付之后毁损灭失风险由消费者承担,类似于网络购物合同,以消费者收到餐食视为交付,在此之前,毁损灭失风险由商家承担,因此消费者可以向商家追偿,要求其补发餐食或退还价款。

商家因为骑手的交通事务造成订单损失,商家可以要求骑手所在的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进行赔偿,一般是外卖平台对商家进行赔偿,但最终该赔偿费用可能由骑手的收入中扣除。

律师建议

1、对于外卖平台来说,无论是通过软件注册成为的骑手还是通过其授权的配送公司的招聘成为骑手,都要对其进行定期的安全知识培训,强制骑手注册时购买保险或平台为其购买保险。

改变其对骑手延迟配送的罚款政策,建议制定对骑手对延迟配送提供合理证据证明免责条款,同时根据骑手所在的位置与商家消费者之间的距离限制其接单数量,防止骑手因接单数量过高而出现超速意外事件。

在陷入纠纷时,及时辩护维护自己的权利。另收到法院裁判文书时及时查看与自己有关的责任承担事项,决定是否上诉或者及时履行判决,否则陷入执行案件中将会是对平台的一项重大打击。

2、对于配送公司来说,在招聘骑手时一定要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知识培训,并对骑手的配送工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发布在骑手的注册信息中,便于商家或消费者了解,另外及时跟进骑手的行动路线。

3、对于商家来说,应当有预估风险能力,特别是午餐高峰阶段,及时跟消费者沟通联系,在骑手接单后及时查看骑手的相关信息,了解接单的骑手的送单情况。

4、对于消费者来说,在高峰阶段订餐有很大概率会延迟配送,所以对于骑手的延迟配送可以有所体谅,但是浪费了等待外卖的时间确实发生了,商家和平台可能会有一些赔偿金、免单以及商家优惠券的相关赔偿。

5、对于伤者来说,在遇到外卖骑手时尽量避让,小心行驶。出现事故时也要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在诉讼中将骑手、配送公司以及平台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6、对于骑手来说,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不要为了多送单、抢时间而违反交通规则,注意自身以及行人的安全,只有健康的身体才能提高生活质量。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人身损害的商业保险赔偿是可以累计赔偿的,建议购买人身保险,为自己的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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