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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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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赠与“小三”财产有效吗?
更新时间:2020-08-11


一苇王兴波律师解答

首先,根据《民法总则》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有悖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的规定,男方与“小三”的婚外恋情,为了保持不正当性关系的目的,赠与“小三”财物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违背公序良俗,在效力上应予以否定;

其次,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共有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分割,夫妻双方的财产并无特殊约定,应认定为双方对夫妻财产具有共有关系。若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将共有财产无偿赠与他人,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不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其赠与行为无效;

最后,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故男方赠与“小三”财产行为无效,“小三”应当返还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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