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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杰律师
山东-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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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区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资金发放办法
更新时间:2020-08-11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切实做好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工作的衔接、落地实施,鼓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保障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特整合各项政策,制定城阳区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资金发放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一)发放范围与标准

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居民,自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月起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给予每人每月6.5元的奖励费。

(二)资金来源

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与企业职工,奖励费由所在单位发放,其中,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农村户籍居民的奖励费由街道办事处负担;其他居民的奖励费由区、街道两级财政按5:5比例承担。

(三)发放程序

1.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经本人申请,由用人单位支付。

2.农村户籍居民及其他人员的办理程序为:

(1)个人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原件、复印件,于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表》。城镇失业(无业)等人员还需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其他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书。

(2)社区居委会审查:对新增加人员的个人申请进行登记、汇总、核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对往年受奖励人员再次核实。确认无误后,于7月15日前向街道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办公室上报相关材料。

(3)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办公室会同发放对象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最终审查,将确认人员名单在街道和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接受社会监督,并根据群众举报情况予以查实修正,并对修正情况进行公示。

(4)直通车发放:街道办事处通过代发机构,每年9月20日前将奖励费划转到独生子女父母个人账户上;发放结束5日内,将发放明细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备案。

(四)发放时限

奖励费按上一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为发放年度,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签发月份起计发,子女年满18周岁的次月停发;子女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自2016年1月份续发至子女年满18周岁;发放对象死亡、户籍迁出本区、再就业、再生育的自次月停发。

二、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

(一)发放范围与标准

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青岛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企业退休职工不再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二)资金来源

1.正常运转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的一次性养老补助,其经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2.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的一次性养老补助,根据企业经营情况,企业可与独生子女父母协商签订分期支付协议,承诺兑现时间,兑现时限不超过2年。

3.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破产企业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序清偿,按规定发放。

4.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所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因所在企业裁员或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其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仍然按照《青岛市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规定》(青政发〔2012〕29号)由所在企业按解除劳动关系时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

上述四种情况的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与企业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督促落实。

5.对区属国有、集体困难、破产企业或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区属国有、集体企业无能力依序清偿或负担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由区与企业所在街道办事处按照5:5比例落实兑现资金。

(三)发放程序

对区属国有、集体困难、破产企业或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区属国有、集体企业无能力依序清偿或负担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其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或补差,根据青岛市计划生育委员会、青岛市经济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落实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由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计生字〔2004〕10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理顺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报告的通知》(青政办发〔2000〕45号)、青岛市企业改革与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关于市属国有工业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企改调字〔2003〕19号)有关规定,按照以下程序兑现发放:

1.个人申请:需补助人员携带身份证、户口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企业主管部门(单位)开具的破产企业无能力依序清偿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证明或区困难企业认定小组开具的困难企业证明,于每年7月20日前到原企业所在地街道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填写《城阳区破产企业(困难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申请表》。

2.街道受理核查:街道办事处对个人申请进行登记、汇总、核查后,原件退回本人,对审核通过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确认无误后,汇总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街道公章于8月10日前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3.区级审批: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汇总名单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人员情况及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加盖公章后返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独生子女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向区财政局申请补助资金用款计划。

4.资金发放:区财政局按规定审批用款计划后,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区级配套资金拨付至相关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按比例配套资金后,于8月31日前,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委托银行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个人账户。

(四)发放时限

区属国有、集体困难、破产企业或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区属国有、集体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按上一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为发放年度计发。

(五)有关要求

1.加强预算管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企业主管部门(单位)应准确测算一次性养老补助资金需求,并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编制提报年度预算。区与街道两级财政应按规定将一次性养老补助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严格协保、退养、提前退休和纠正提前退休人员一次性养老补助补差工作的管理与审查。对协保、退养、提前退休和纠正提前退休人员一次性养老补助补差工作,按照青岛市卫计委等5部门《关于解决社会公益性岗位和协保人员等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问题的通知》(青卫政发〔2015〕21号)办理,由企业主管部门(单位)对提报的申报证明材料汇总审核后,填报《一次性养老补助补差花名册》报区人社局,经区人社局确认盖章后,企业主管部门(单位)将审批材料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在30日内核拨企业主管部门(单位),企业主管部门(单位)局收到款项30日内逐级发放至补差对象。

3.相关资料管理。企业主管部门(单位)应督促企业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已领取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人员名单报所在街道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区人社局应于每月18日前将上月企业退休人员名单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反馈到各街道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办公室。

三、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一)发放范围与标准

1.对符合以下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农村夫妻,可享受每人每月120元的奖励扶助。

(1)本人为城阳区农业户籍或界定为农村居民;(2)1933 年1 月1 日以后出生,1973 年以来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未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奖励或其他年老奖励; (5)年满60 周岁。

2.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符合以下条件可享受每人每月120元的奖励扶助。

(1)本人非机关、事业组织、企业退休职工;(2)城阳区城镇户籍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居民;(3)未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奖励或其他年老奖励;(4)年满60 周岁。(2016年1月21日及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仍按《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阳区城镇失业、无业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奖励的办法的通知》(青城政发〔2012〕25号)、《关于印发城阳区社会公益性岗位中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奖励规定的通知》(青城政发〔2014〕6号)办理;2016年1月22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执行此办法)。

(二)资金来源

奖励扶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三)发放程序

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社区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确认、公布、信息录入;备案;资金发放。

针对奖扶对象面广、资料多的情况,为确保无遗漏、保证符合奖扶条件人员的信息准确性,采取提前半年申报、审核、确认的工作制度,即每年8月份开始受理申报下一年度符合奖扶条件的人员材料。

具体程序如下:

1.8月31日前,个人申报。未纳入当年奖励扶助、符合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条件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人员,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

本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的,要重新申报。

2.9月30日前,社区审议公示。社区居委会对申报要求确认为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和本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情况,并将核实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公示结束后社区应在《申报表》上签署审议意见。对申报要求确认为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资格但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出具书面告知单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街道办事处初审;有关信息虽发生变化但仍符合条件的,要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街道办事处初审。

3.10月20日前,街道初审公示。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街道受理材料后,应到人社部门核实是否存在已由企业办理退休应由企业负责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情况,如有,向申报人说明原因,不予受理,名单审核通过后公示10天。公示结束后,将经审定的《申报表》、《退出报告单》等资料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查确定。

4.12月31日前,区级审核确认。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汇总名单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人员情况及相关信息进行审核(排除机关、事业组织、企业退休职工),确认无误加盖公章后返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最终确定名单发回各街道,由街道进行再次公示,确认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

5.次年4月15日前,信息录入和变更阶段。经确认本年度具有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和因故退出奖励扶助的农村居民,由区级依据《申报表》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退出报告单》),将其信息录入“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经确认本年度具有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和因故退出奖励扶助的城镇其他居民,将其信息录入“城镇其他居民信息管理系统”。

6.次年6月10日前,部门信息报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向区财政局和委托发放机构提供当年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和汇总信息,即《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奖励扶助对象人数(预测)汇总表》。

7.次年7月31日前,委托发放机构根据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供的当年《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将上半年的扶助金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帐户;下半年的扶助金于下年度的1月31日前发放;填写《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反馈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奖励扶助资金划拨到个人帐户之前,发现奖励扶助对象信息有误,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应立即终止向该对象发放资金,并填写《退出报告单》,立即作退出处理。

(四)人员退出

社区居委会应于每月5日前将本社区上月退出奖励扶助的人员名单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于每月10日前将本街道上月退出奖励扶助的人员名单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民政部门要于每月10日前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通报我区户籍的上月殡葬人员名单;公安部门要于每月10日前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通报我区户籍的上月变更人员名单(死亡、迁出、户籍性质发生变化,60周岁及以上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时核对信息变更情况确定退出奖励扶助的人员名单,自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次月停发奖励扶助资金,并将退出名单反馈各街道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办公室。

四、独生子女父母特别扶助

(一)发放范围与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享受每人每月500元的扶助金,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享受每人每月400元的扶助金。具体要求如下:

1.夫妻双方均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子女出生时间在2016年1月1日前)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收养时间在2016年1月1日前);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5.对已享受奖励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家庭,按照本方案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对年龄不满60周岁享受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方案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奖励扶助制度。

(二)资金来源

特别扶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三)发放程序

每年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社区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确认、公布、信息录入、备案。

具体程序如下:

1.1月31日前,个人申报。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或由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并由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审核认定的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独生子女死亡的,申请人需提供由社区集体卫生室等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申请人需提供伤残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上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2 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可提供户籍证明和社区证明。

(2)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需提供由社区集体卫生室等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出具的死亡证明。

(3)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向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有关证明。

(4)再婚前婚姻和生育情况不明的,由其再婚前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证明、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审核并公示、街道办事处调查、公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确认。

2.2月28日前,社区审议公示。社区居委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特别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情况,并将核实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公示结束后社区应在《申报表》上签署审议意见。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特别扶助对象资格但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街道办事处初审;有关信息虽发生变化但仍符合条件的,要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街道办事处初审。

3.3月15日前,街道初审公示。街道办事处对社区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残联部门进行核实。经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街道和社区政务公开栏同时张榜公示10天。公示期间,街道应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经公示无异议,将经审定的《申报表》、《退出报告单》等资料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查确定。

4.3月31日前,区级审核确认。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联合公安、残联等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扶助对象进行审查确认。对独生子女残疾的,需由残联核实确认。经初步复核确认后的特别扶助名册,印发至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张榜公示10天。经公示无异议,确认特别扶助对象资格。

5.4月15日前,信息录入和变更阶段。经确认具有特别扶助对象资格和因故退出特别扶助的对象,由区级依据《申报表》和《退出报告单》,将其信息录入“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

6.6月10日前,部门信息报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向区财政局和委托发放机构提供当年特别扶助对象的个案和汇总信息,即《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特别扶助对象人数(预测)汇总表》。

7.7月31日前,委托发放机构根据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供的当年《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将上半年的特别扶助金划拨到特别扶助对象个人储蓄帐户;次年1月31日前发放下半年的特别扶助金,填写《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反馈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特别扶助资金划拨到个人帐户之前,发现特别扶助对象信息有误,不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应立即终止向该对象发放资金,并填写《退出报告单》,立即作退出处理。

(四)人员退出

社区居委会应于每月5日前将本社区上月退出特别扶助人员名单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于每月10日前将本街道上月退出特别扶助人员名单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民政部门要于每月10日前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通报我区户籍的上月殡葬人员名单;公安部门要于每月10日前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通报我区户籍的上月变更人员名单(死亡、迁出,49周岁及以上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信息变更情况确定退出特别扶助的人员名单,自特别扶助对象退出次月停发特别扶助资金,并将退出名单反馈各街道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办公室。

五、关于资金补发问题

对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申领以上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资金的,按照当时的应发金额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并于申请的下一年度予以补发。

六、附则

(一)该办法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国家、省、市另有规定或出台的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标准高于我区的,按照新规定或较高标准执行。

(二)《青岛市城阳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青城计生字〔2004〕70号)、《城阳区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规范》(青城计生字〔2006〕42号)、《关于建立完善城镇失业(无业)、自谋职业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制度的意见》(青城政发〔2006〕20号)、《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人口与计生局区财政局城阳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城政办发〔2007〕94号)、《城阳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城阳区财政局关于建立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生育救助制度的意见》(青城计生字〔2008〕53号)、《城阳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城阳区财政局关于建立未成年病残独生子女救助制度的通知》(青城计生字〔2008〕54号)、《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区财政局关于调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标准意见的通知》(青城政办发〔2010〕28号)、《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意见》(青城政发〔2011〕34号)、《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阳区城镇失业、无业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奖励的办法的通知》(青城政发〔2012〕25号)、《关于印发城阳区社会公益性岗位中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奖励规定的通知》(青城政发〔20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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