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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坏了,究竟应该找谁维修?
更新时间:2020-08-10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见房顶漏水、卫生间漏水、墙皮脱落等情况,尤其在一些老小区,因为使用年限较长,房子老化,出现需要维修的事项更为常见。但很多人对于应该由谁承担维修责任和损失的问题,通常是搞不清楚的,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找物业。在工作中,也经常会接到许多类似的咨询电话,许多当事人觉得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责任,但又不知道该找谁?其实,根据待维修事项的范围、具体部位以及交付时间的期限不同,对应的责任人都不相同。

01 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属于专有部分。通常来说就是你买的住宅或商铺属于专有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2)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02 各部分的维修责任

专有部分:根据《商品房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规定专有部分中的各个部位均有对应的保修期限(详见《什么是“两书”》)。如果专有部分的待维修项发生在保修期内,则应该由开发商进行维修并承担造成的损失;如果专有部分的待维修项超过了保修期,则应该由业主自身承担维修责任、损失或由此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共有部分:如果在保修期内出现了损坏,则应由开发商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应损失;若超过了保修期,则应由物业牵头,用公共维修基金进行维修和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看到这里,大家应该明白了房子出现损坏的情况下,应该找谁来承担责任,而不再是一味地找物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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