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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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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将婚前房产送给妻子,事后可以反悔吗?
更新时间:2020-08-07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李女士婚后并未共同生育子女。两人在婚后初期皆关系一般,且李女士与张先生的母亲一起生活时相处不快,导致张先生与李女士之间多有争吵发生。之后,李女士回娘家居住,张先生与李女士开始分居,两人曾协商离婚事宜,未果。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与李女士离婚。张先生与李女士签订赠与合同一份。张先生有婚前个人房屋一套,合同约定张先生将该房屋的一半份额无偿赠与李女士,李女士表示接受。合同签订后,二人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张先生仍未与李女士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离婚诉讼中,张先生主张撤销该房产赠与,那么张先生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案情分析:

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而在本案例中,张先生与李女士二人之间的赠与合同已经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所以,张先生是无权撤销赠与的。

如果本案例中,张先生与李女士的赠与合同没有办理公证手续,张先生是不是就可以撤销赠与了?没错,是的。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毫无疑问,房产属于不动产。因此,张先生与李女士之间的赠与合同生效之后,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前,李女士有没有实际的取得该房屋的一半产权呢?并没有。而根据《合同法》第186条,除非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否则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所以,本案例中,如果该赠与合同没有办理公证,张先生确实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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