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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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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完毕,甲方不支付工程款还要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更新时间:2020-08-05

建设工程关系到国家重大经济建设,同时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所在国家从立法到司法实践,都对施工资格作出严格规定,没有相应资质、挂靠资质、应招标而未招标等情况都会被认定为无效。

然而,考虑到现实问题,确实存在大量建设工程施合同无效的情况,但是工程能验收合格且双方对决算金额进行了确认。这也就是说,虽然工程在形式上存在不合法的情形,但是工程质量合格,与完全合法的工程没有区别,这样一来,施工单位仍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现实中,有的发包方(通常为甲方)为了私利,在工程结束后突然变得“一身正气”声称双方合同无效,施工方应违法而不能得到工程款,即便被诉至法院,还要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本人认为,这种行为表面上是突然“良心发现”维护社会法纪,实则是背信弃义不讲诚信。建设工程合同在订立之初,双方都应当知道是否合法,开始都是为了同一个目标作出各种“让步”,而有的“让步”就成了后来的“套路”。

这些“套路”在很多地方都成功达到目的,不是把工程款无限期拖延下去,就是大打折扣后再支付,施工单位也都出于无奈地接受。殊不知,我国法律并不是那么死板盲目的,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还要体现公平正义,维护和构建诚信社会。

即使建设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但是验收合格的,甲方仍然应当参照合同价款对付工程款,这里用“参照”一词就是因为合同无效不用直接使用类似于“依照”、“按照”之类的词,但不代表就是不依照对应金额进行认定。为了保险起见,本人上网查了下,“参照”释义为“参考并照着(做)”,这下放心了,虽然和一些同行认识不一致,起码我的理解是符合“大数据”的,还有个值得借鉴的地方是在法院审理案件时,特别是关于人身损害相关赔偿金额,相关数据是按照“参照”的金额进行认定的,可见我的理解也符合司法实践的。

至于是否可以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就要看鉴定内容与待证事实有无关联,由于双方已经在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了工程价款,而该诉讼就是明确的一个债权纠纷,与工程实际造价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建部)发布的《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双方已经对工程结算达成一致意见,一方不能再申请对工程造价的鉴定。

所以,有的人想当然的“玩弄”法律损害他人利益行为,是不讲诚信的行为同时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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