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系某润滑油脂有限公司的员工,其公司存在没有授权便生产、销售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2018年6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大部分公司员工因此事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张某在公司工作多年,作为公司的老员工主观上认为自己对公司情况相对了解,但对于自己为什么突然被捕却是一头雾水。张某的家属找到行仁律师事务所,行仁律师在张某及其家属对案情完全不清楚的情况下接受委托。
案件结果:
按照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专业刑辨团队的标准化办案规范,行仁律师团队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次进行研讨,最终将案件重点放在了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上,即张某仅仅是底层员工,不知情也不应当知情上。在团队讨论的过程中,行仁律师团队的专家、资深律师均提供了大量的可行性方案,为本案的有效辩护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最终,在行仁律师团队的努力下,检察院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在这类家属及嫌疑人都对刑事拘留原因不清楚,也不是很了解案情的刑事案件中,律师工作的效率和细致程度尤为重要。只有提高办案效率,关注案件细节,及时与办案机关和嫌疑人及其家属进行沟通,才能在短时间内迅速掌握案情。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除了法律素养、业务素质外,处理好与嫌疑人家属的关系,做好当事人及其家属之间的沟通桥梁也十分重要,有效的沟通和心理建设,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